(有的称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
特征:正当性、善意性、私力性、有利性、损害性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两种: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理论上认同的三种:执行命令(履行职务)、 正当业务 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
未认同的有:自救行为、科学研究、自然探险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
意义: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否则是假想防卫。但对防卫过当不能再防卫。
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否则是防卫不适时。当然有例外。
主观条件: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互殴、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共同不法侵害时,可针对其中非实行行为者。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是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之理解
1. 基本立场----利于防卫人而非加害人,对防卫人不能苛求。
2. 基本标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造成的损害大小不是唯一判断根据。
3. 基本方法----权衡时空条件和侵、防双方情况,合理确定“必需” 的范围。
4. 必要限度有相对性。即是一个相对的区间,而非绝对的某一个点。
5.正当与过当的界限----不是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而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实践中,只有明显(过分)超过“必要限度”,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过“必要限度”但不明显(过分),仍认为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之理解:有条件放宽,而非不讲“需要”、可以为所欲为。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界定:概念、特点(两面性: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定罪与无防卫情况一样,但量刑上显著差异。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概念与意义
概念
意义:紧急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遭遇危险,不得适用紧急避免。除此,皆适用。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前提条件:遭遇现实的危险,否则是假想避险。
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否则是避险不适时。
主观条件:为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
情势条件: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是不得已。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是避险过当。
必要限度之理解
1. 基本理解-----被损害的利益小于被保护的利益,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
2. 特殊理解-----为避险所“必需”,损大保小也可。虽然损害较小,但还可更小,其中有不为避险所“必需” 部分,仍然过当。
3. 利益大小之比较:同性质,则比量;异性质,按社会公认。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参照“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思路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相同点
前提相同
目的相同
结果相同
合法权益遭受危险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造成了一定损害
不同点 危险来源不同 多种多样 仅限人的危害
行为条件不同 限于不得已 无此限
限度条件不同 小于(一般地) 小于、等于、大于均可
损害对象不同 第三者 不法者本人
主体要求不同 特定责任人除外 无此限
本章讨论案例
被告人刘明,男,25岁,工人。
某天晚上,刘明去影剧院看电影,在影剧院门口拥挤中无意地踩了李某一脚。李某见自己穿的白鞋被踩脏了,出口就骂刘明。刘明赔了不是,但李某不肯罢休,便指使同伙王某对刘明大打出手。刘明顺势招架,而且,由于刘身高力壮,李、王奈何不得。李某恼羞成怒,
从腰中抽出刮刀,向刘明前胸刺来,王某也从侧面用拳头照刘的头部打来。此时刘急中生智,顺手一把将王抓过来堵在自己胸前,结果李的这一刀刺中了王的肋部,王当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