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央、黑龙江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规范车改后公务用车监督管理,规范公车处置、留用车辆使用管理、公务用车补贴发放、公务交通费支出和公务车使用范围及调用等行为。牡铁法院坚持“制度先行、立规在前”的原则,在快速推进“车改”的同时,结合实际,及时同步研究制定了《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查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政治处、法警大队等部门负责对车辆处置、派遣等工作的全程监督,加大对公车处置中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人和事,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