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3月以来,多次认真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业务学习活动。
《解释》共22个条文,主要从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等六个方面做了具体解释,为确保其正确、严格、高效的适用,法官们结合条文,联系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一一对照分析,轮流发表意见。在交流和探讨中,切实提升了法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处理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我院以打造“学习型法院”为宗旨,坚持不断地更新法律知识,强化法治思维,革新法治方式,建立长效的业务学习机制,提升法官的理论业务能力水平,增强法官审判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更好的适应新形势,实现新作为,推动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