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院孙广成同志撰写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文,近日被《人民法院报》采用,刊登在了2016年11月2日的第6版《理论周刊》。
孙广成同志在文章中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者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实际状况,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不宜将“两金”纳入赔偿范围。
孙广成同志在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注重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重视经验积累和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发表了多篇有质量的调研文章和案例分析。这次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调研文章,是对石时态院长“发扬‘工匠精神’,善于在精细中出彩”工作指示最好的落实,为牡院青年法官在开展学习、坚持调研方面开了个好头,起到了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