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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案件在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及时、准确等活动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法院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现代化信息建设服务。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门科学。它不仅用数字来体现司法机关的工作成果,而且通过数字的统计、比较,可以给领导安排工作提供依据,以便适时地采取有效措施。因此,笔者提出了应按照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计算机数字化处理的要求,对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框架进行重新设计改革。我国的司法统计分析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隶属性、辅助性、服务性角色,导致司法统计工作改革长期滞后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司法统计工作地位越来越边缘化,呈现出许多困难和矛盾,影响司法统计工作的发展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我们必须转变观念,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本文通过对多年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分析,以及司法统计一般规律性的认识,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创新。
首先、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现状并存在的问题。目前,基层法院体系中的统计工作尽管成就斐然,但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统计工作现状不能满足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基层法院专用程序体系相对落后。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司法统计系统得以更新和完善。司法统计报表的固定模式和统计指标体系滞后,不能满足基层法院统计工作的需要。基层法院立案与统计系统不完善,立案不能直接形成司法统计,结案也没有形成报表数据上报中院,全省没有形成三级联网。统计程序大都停留在单机运行和手工操作阶段,使基层法院系统数据无法直接提取利用,基础数据管理人员并不了解,现报,现咨询。问题最大就差在基础信息上,基础不准,使每次上报数据就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的情况下,这势必影响法院全方位、立体化统计数据的展示,成为制约基层司法统计事业发展的“瓶颈”计算机统计配套软件不完善,致使统计的方法和手段不能够适应深层次司法统计分析的要求。目前很多基层法院办公还没有完全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仍然在采用原始的手工方式录入,有些项目的编排设置不合理,难以查询和利用。2、司法统计机构不健全,表现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统计队伍人员素质较低。首先基层法院统计队伍业务素质水平普遍偏低,据统计司法统计人员大部分并非专业出身,法院工作统计人员老化,有法院工作三十年的、还有新接统计的,多数身兼数职,而且基础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稳定性差。基层统计人员老化,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和司法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使基层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到影响。按照司法统计工作对统计人员要求:真正达到懂统计知识、会统计、会分析、会微机的人才没有,统计人员大多对统计工作往往一知半解,以至于对统计信息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跟不上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统计人员没有专职定编,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适应统计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需要。有的司法统计人员身兼数职,力不从心。现牡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由办公室这个部门管理,司法统计人员是从93年的司法统计人员到如今还是一兼多职,一兼就死的现状,非常落后,从事审判工作人员发展庭长和院长,几十年如一日,统计工作没有荣誉感,靠的就是奉献精神。在办案调能手、标兵面前“只能说工作分工不同”,在晋级面前,只能说不想升的假话。基层法院统计都是一兼多职,要对上级法院的办公室(信息)、研究室(统计)、宣传处(网络维护)、技术处四个部门的工作。日常还要参加审判工作(庭审录像),负责法制宣传、协调评估、拍卖、司法鉴定等等工作。这种状况与司法统计工作在部分基层法院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密切的关系,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要紧,而且还要经常为统计批评通报,对统计人员只有批评,责任心不强,没有人能理解统计工作……。存在着“重审执业务,轻司法统计”的观念,没有主动愿干司法统计工作,新进人员认为统计工作没有出路,没前途,只是一名辅助法官,但统计这工作那个法院也少不了。宁可多办案,也不愿在家死守各项表格、各项急要的统计工作。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这项工作的开展被动,司法统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3、加强基层司法统计信息准确,必须建立一套与法院管理、审判运行态势相适应的全面综合指标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在基层法院管理中的职能。基层法院统计信息管理的硬件和软件不适用当前的司法统计。一是建立全套的立案与统计相结合的系统,该系统记录案件的所有情况,以及审批、排期、送达、保全和先于执行、庭前准备、庭前调解、归档等各环节,自动生成报表。这将大大减少统计员的工作,并保证所集的数据真实,准确。二是建立法官业绩档案计算机机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表、数据、信息等形式客观记载并综合反映法官工作状况、具有统计分析和查询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统计的生命在于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溯源性,实现准确、高效、方便的数据处理模式。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直接存入中级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库存功能,以更好地为法院高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因此,要加快实现司法统计表格标准化、调整动态统计指标休系,使司法统计指标、司法统计分类及其编码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另外,通过建立以数字方式存储的统计数据库,有利于司法统计信息查询、管理及统计信息的传输和处理,从而使各级统计信息系统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形成统计数据分析成果。使决策层对司法统计情况全方位把握,将审判质量统计、审判效率真实统计、信息流程等各个环节弥补统计过程与技术的缺陷。4、进一步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完善司法统计体制。目前,基层法院还是以年底的各项考核指标为依据,尤其以司法统计审判公正指标、审判效率指标、审判效果指标为其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以至于有可能出现偏离本院实际情况的失实数据。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应制定强制性考核指标,要求各基层法院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并且保持目标、制度的延续性一要完善司法统计制度,强化服务功能,解决司法统计工作中数据不准确的矛盾。从根本上真正杜绝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司法统计部门要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改革创新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利用办案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让司法统计明确和法定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其次、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改革规范统一管理。1、对司法统计管理体系进行有统一的科学管理体系。设置合理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们要设计合理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调整统计数据指标,司法统计改革就是要改掉使用多家的不规范司法统计统计软件,旧的北京紫光司法统计(危险驾驶罪使用的统计,就无法录入就填入交通肇事罪格里),2011新的不规范司法统计程序开发软件(与旧表合同纠纷不同,又重复劳动),给基层法院统计工作造成人、财、物上的浪费。使统计工作不能真正反映审判工作实际,推进工作发展,切实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就要形成一个标准全国法院通用的司法统计流程,从立案到结案,每一步工作都反映出统计数据。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通明度。具体而言,根据司法统计工作总任务中各个项目、每个项目的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都能合理的反映出办案人员工作流程规定。总体设计上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到基层人民法庭,既包括司法统计的横向方面设计,也包括纵向方面的设计;既包括整个法院系统的整体设计,也包括各个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统计工作的单项设计。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立必须对规范审判工作具有明显的的指导和激励作用,引导法院审判人员的正确、及时规范应用审判信息必须改革创新。2、逐步提升司法统计信息的计算机数字化处理能力。司法统计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是搞好司法统计的重要手段。统计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传递、查询全过程运用计算机管理,实现信息自动化,不但可以增加信息的内容,提高数据的质量,还可以加快数据处理速度,减轻劳动量,让统计人员和各级领导有准确分析工作。统计信息网络化是大势所趋,网上服务将使信息获取和交流变得异常方便。司法统计的数字化处理,以设计标准化,操作简单化,软件通用化和兼容性为设计原则。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广泛采用数字化技术,为进一步扩大司法统计信息的容量和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提供了可能,可以通过表格形式反映文字化叙述的内容,通过文字的数字化处理全面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数据组合。3、改革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一是对统计的表格、表项进行的科学、合理地设计和研究。各种表格要紧贴实际情况,能修改。自动生成表格和数据无误,就不能认为错误报表。特别是数据录后报表不能生成,对于这些采集、只能作定性分析的,难以作定量分析的不再作数据统计要求。在选取表项时要注意坚持适当和必要的原则,粗达不到提供基本信息资料的目的;过细又太繁琐,达不到清晰和易于解读目的。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后期汇总时,要便于核对和核实。至于对表格采用封闭式还是开放式,要求不统一,视具体情况而定。二是突出统计分析工作的地位。数据录入后,每月自动生成结论的得出有其分析依据;要在分析数据变化的原因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且提出对策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要规定同比、月比数字百分比超过多少必须分析,个别数据偏离平均值(中间值)多少必须分析,从理论上讲应该是正(负)相关的数据出现负(正)相关必须分析,为审判管理提供依据。三是引入统计分析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不须重复劳动,取消多层次环节。司法业务工作的有关数据需要运用统计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更准确,对工作的指导性也就更强。
再次、司法统计的不断改革创新。1、加强司法统计的标准化、信息化 。司法统计的标准化是指对其基础环节制定标准,并在实施中监督和管理,以规范和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科学、高效、正常地运行,最终达到准确、及时的最佳效果。司法统计的标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统计的标准化可以大大提高统计数字的质量;同时,基层司法统计信息化已成为发展趋势,推动司法统计的标准化是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只有使统计数据的采集、传递和管理在规范而统一的轨道中运行,才能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实现统计工作信息化。 2、加强统计数据的真实化统计的生命在于其真实性,缺乏真实性的统计数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司法统计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不真实状况,必须在科学改革创新上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加强司法统计严肃性的要求,准确、及时统计工作就是规范基础数据的积累和统计完整。3、加强网络建设,强化信息安全。上级法院要有计划的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及时解决司法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化对现行的司法统计信息、记录等的影响,在传输速度、规范性、准确率等方面具有手工报表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进入司法统计的微机化、网络化时代,这对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有着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司法统计微机操作的熟练性和准确性,降低司法统计差错率和人为造成的失误。在司法统计的微机化和网络化进程中,搞好专项的调研,总结好的经验,屏弃不足,使司法统计工作真正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最后,完善审判流程网络化管理,保证统计信息数据录入准确。要尽快建立起四级法院域网,尽早引入统计报表自动生成系统。要不断完善法院审判流程网络管理,对已经建立的司法统计数据录入系统即局域网,定期进行改造升级,实现统计数据共享。对《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软件的不完善之处,由最高法院及时与软件提供商联系进行完善运用标准规范的司法统计。决不能在用多种司法软件进行统计工作,通过司法统计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建设,使法院统计信息数据录入要准确及时,使信息沿现代化网络系统快速传递,既可以及时满足上级法院统计部门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级法院统计部门反馈综合信息,并可以进行横向资料交换,上、下级法院及时勾通司法统计信息,取消基层法院手工报表和统计人员,基础表自动生成数据,减少人为差错。用电视培训一个小时,讲讲计算公式解决不了问题,靠通报更不能解决问题。要借助网络系统强化科学管理工作,从立案的第一首资料起,就进入信息准确化、规范化的大平台,力争实现即时准确发挥统计管理作用。
司法统计工作看似简单,实则不然,不仅包括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包含广泛法律知识。统计工作是否准确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领导能否及时了解社会形势、掌握各类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研究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和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指导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司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司法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参谋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还要靠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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