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在实践中探讨,既需要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有序可控地推进,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敢于担当、敢于创新。其中:关于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的转变,这是一个面临着探讨的审判研究课题。笔者认为,伴随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由纵横交叉的审判监督体制,向纵向审判监督大体制转变;由横向的审判监督的小体制,向横向审判管理的大体制转变,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的转变,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审判监督职能自发地向审判管理职能转化。
按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符合再审条件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本院有权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有权指定再审。同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有权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一般是由本院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或指派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再审属于一种例外。但这类案件,每年仅占全年受案的1%左右。应当说,再审案件是审判工作的继续,是高层次的审判工作。为此,各院在审判人员的配置上,都将一批优秀的审判人员派到审判监督庭去工作。针对再审案件少,为了杜绝优秀的审判资源的浪费,提高审判质量,强化源头治本,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这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普遍做法。于是,审判监督庭把主要精力用在:裁判文书评查、卷宗评查上,用在案件的质效考评上;参与审判管理制度的制定,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上。自发地开始了审判监督职能向审判管理职能转化。笔者认为,这就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由以审判监督为主呈办再审案件,以审判管理为辅;向以审判管理职能为主,以承办再审案件为辅转化;这就是审判管理原生态的雏形。
二、审判监督是高层次、全方位的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是审判工作的继续;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管理;是高层次、全方位的审判监督。
为此,各基层人民法院由不认识,到认识;由不重视到重视;由不作为到作为的审判管理格局初步形成。在审判管理格局的设计上,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大体上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叫紧密型。即因需设岗,单独成立审判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判管理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单独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种类型叫半紧密型。审判管理委员会的职能由审判委员会行使,不单独成立领导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第三种类型叫松散型。院领导班子成立审判管理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笔者认为,这三种类型均不可取。就紧密型而言,增设机构不符合机构精减,减政放权,小机关,大服务的总体要求。而且增加司法成本,管理的人多了,干事的人少了,形成“头重脚轻”倒“金字塔”式的管理体系,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容易产生职能交叉,机构重叠,都管都不管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就半紧密型而言,办公室既是领导决策的参谋部门,又是综合部门,办公室的管理属于政务管理,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而审判管理是去掉行政化的管理,是一种法治化、科学化的管理,二者合二为一,虽然机构精减了,但职能却不清了,就必然走入审判管理行政化误区。这就违反司法体制改革,去掉“地方化”,去掉“行政化”;实现统一化、专门化、优化,法治化,科学化的宗旨。就松散型而言,靠工作方案、靠活动开展,靠阶段性的推进。这种传统式的管理,临时性的管理,是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管理,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不利于审判管理向着法治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在审判管理格局的设计上,要从审判职能出发,要按审判工作规律办事,在不增设机构的情况下,化强和转变审判职能就完全可以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地打造出审判管理的新格局。那就是:审判管理的决策机构,是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依法(指组织法和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就享有审判管理权,具有审判管理职能,不应当淡化而应当强化。审判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审判监督庭,因为审判管理是分层次、全方位的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是审判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高层次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庭依法(指组织法和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指导性意见)就享有审判管理权,具有审判管理的职能,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转变职能即可。
三、审判监督职能向审判管理职能转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众所周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能力不足,司法公信力不高,很大程序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改革新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人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说,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志。中央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已经明确。那么,对外如何去掉“地方化”,统一司法标准,杜绝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呢?对内如何去掉“行政化”,由审判权集权式的管理,向分权式,分层次落实审判权的管理转变,把审判权交给具有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法官行使,杜绝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让审者裁判,判者负责,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一系列重大举措,都需要靠审判管理有序可控运行,纳入法治化和科学化的轨道。那么,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为何要向审判管理职能转变呢?审判监督职能向审判管理职能转变,是审级职能定位的需要。现行的审级,从小而全,到大而全,职能雷同,机构重叠,没有特色,没有侧重;重复劳动,劳而无功;效率低下,久拖不结。对此,人民群众很不满意,审级职能定位后,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是:明辨是非,定纷止争。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是:二审终审,案结事了。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是:受理违宪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统一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统一司法培训,统一司法管理,统一配置司法资源,统一司法网络监管。审判实践证明:本院再审本院的案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不符合审判规律的。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的主要职能是审判监督,由过去纵横交叉的审判监督,向强化纵向监督的方向转变;由过去的横向审判监督向横向的审判管理转变。有利于强化上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有利于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这是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并能打造出大格局的审判监督,发挥了整体审判功能作用。审判监督职能向审判管理职能转变,能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众所周知,80%的初审案件都在基层,审级职能定位后,上级法院逐步授权或者放权,将属于自己初审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而先天不足的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多,办案人员少;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优质的审判资源处下降趋势。这种不适应将长期存在;这种供、需的司法服务矛盾将长期存在。俗话说,“萝卜快了不洗泥”,办案跑粗现象会大量存在,审判质量上的瑕疵会必然存在。那么,如何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呢?解决“消化不良”的“疾病”呢?从司法管理体制上,可以采取审判资源整合,重组专门法院。例如:基层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方式,实行院、庭长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承办诉前调解案件。从人事制度上,可以聘请法律院校的专家担任陪审员,聘任法律院校毕业生,担任司法助理。从政务管理上,可以通过队伍建设、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水平、司法能力。但最直接的是抓案件的质效考核。抓案件的质效,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这就需要审判监督庭这一审判队伍里的“精英”们来承担起历史的重任,在审判流程的每个节点上,在庭审的过程中,在法律文书制做上,把好关,当好“质检员”;在源头上发挥审判管理的职能。审判监督职能向审判管理职能转变,是挖潜提效,优化审判资源走内涵发展道路的需要。众所周知,把审判队伍里职业品德好、专业知识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放到审判监督的岗位,这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普遍做法。而再审案件中,审判监督庭“吃不饭”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优秀的审判资源浪费,这是不争的事实。要想让审判监督庭“吃得饱”,就要由过去的以承办再审案件为主,兼管案件质量为辅的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复合式的职能,向审判管理的单一职能转变。这样以来,既能降低司法成本,又能挖潜提效;既能杜绝优质的审判资源浪费,又能优化审判管理资源;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审判监督职能向审判管理职能转变,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要求。最早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56号文件《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基层人民法院未单独成立审判质量管理机构的,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由审判监督庭承担。”。众所周知,审判质量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点。最近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1]2号文件,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人民也可以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审判管理的职能。”。
四、审判监督庭应当依法履行审管办的职能所谓的审判管理,是指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
即:由审判管理主体参加的,按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的,依据审判标准、审判规则、审判规范对审判活动、审判行为、裁判文书等审判事务、审判工作的管理。审判管理依的目的在于: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委员会既是审判的权力机构,又是审判管理的权力机构。审判监督庭既是审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审管委的办事机构,与审管办的职能相同。审管办在审判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的审判管理工作,并对审判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判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职能。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是:协调、沟通的职能,使各个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首先,要明确审判管理的基本内容。公正的管理。公正司法,是检验能否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标准,是法制本质特征。审判机关出具的裁判结果必须是公正的,让当事人胜败皆明。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或者是行政审判都必须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立案要符合法定案由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执行要到位,维护审判机关的权威;审监要有错必究,责任倒查,终身负责;赔偿要合理,彰显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和人性化。效率的管理。迟来的公正不等于公正。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国家赔偿的案件,无论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督促程序等都不能突破法定时限的“红线”。同时,也要把人均办案率、结案率、撤诉率,院庭长办案率等纳入效率管理的范畴进行动态管理。效果的管理。如果说,公正的管理和效率管理是检验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的话,效果的管理则是检验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检验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不能简单的看一年帜旗有多少、表扬信有多少,那是胜诉方的一面之言。要看是否能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能否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政治概念,不易管理,不便操作。便于管理,便于操作的是:从裁判文书评查,看诉讼告知,风险提示:看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看定纠止争,辩法析理;看判后答疑,胜败皆明是否做到。从司法统计上看,看撤诉率、调解率、执行和解率、执结率、息诉罢访率、更审改判率、媒体曝光率、司法建议采纳等指标变化情况。数据是客观的,数据是真实的,数据会说话。其次,要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审判管理的方法,说到底是以法治化为前提,以标准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手段的管理。第一是:审判质效管理。审判质效管理,是审判质效法定标准的管理,是对案件的管理,是一种以自我管理为主,部门监管为辅的管理。第二是: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院定管理,由于每个时期的问题点不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而工作项点也有所不同的目标管理,是考核机构实施的管理。第三是:责任认定的管理。责任认定管理,是错案追究,责任倒查的管理,是审判监督的管理。第四是:奖惩管理,既是根据公务员法对审判人员评价的管理,又是根据纪律处罚条例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再次,要采取科学的审判管理方式。审判方式的管理说到底,就是科学化、资源化、制度化的管理。第一,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管理节点的信息化管理,是由立案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的管理。第二,审判资源管理。审判资源管理,是对审判资源整合、配置的管理,是对独任法官、合议庭的间接管理。第三,审判网络信息管理。审判网络管理,是法院局内与局外网站的管理,是审判、执行、裁判文书的阳光司法管理。审判信息管理,是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服务,为干警服务的政务管理。第四,规章管理。规章管理,是对法院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共分四类。一是,办法类:审判管理实施办法、审判质效管理实施办法、审判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审判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奖惩管理实施办法。二是,标准类。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监、信访质量标准和执行质量标准,国家赔偿质量标准。三是,规则类。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司法改革委员会议事规则;四是,细则类。审委办工作细则、司改办工作细则、审管办工作细则、奖惩办工作细则。立案工作细则、刑事审判工作细则、民事审判工作细则、行政审判工作细则、执行工作细则、审判监督工作细则、国家赔偿工作细则、信息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