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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浅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及建议

陈 晶

发布时间:2017-03-09 08:56:53


    一、对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法院的审判工作活动中,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坚持群众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实现民主法制的一种有效的途径。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既保障了审判机关的正常的运转,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专横,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人民群众从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促使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经验。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各方面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陪审制度的不足,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完善。

    (一)平时加强对陪审员的信息联络和培训,庭前加强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导。由于人大选举陪审员时,业务知识水平不是选择陪审员的必要条件,因此,有些陪审员毕竟还存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再加上法律信息时时刻刻都在更新,有必要对陪审员进行培训和信息联络。

    (二)法院应当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法院应当切实落实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充分的尊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阅卷等。这样做使陪审员有责有权,有利陪审员责任心的增强和积极性的提高。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人大应制定专门制度对人民法院要求参与陪审的通知置之不理,无故推脱的人民陪审员采取相应的措施。人大还应当规定每个陪审员在任期内至少应完成的陪审工作,届满后由人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备案,作为下次推荐陪审员候选人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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