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 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 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一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 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 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二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 优先接待;
(二) 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 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 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 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 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 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 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
(二)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 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法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 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 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 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 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 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九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 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使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 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