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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涉诉信访处理

发布时间:2017-03-13 09:12:11


    七、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 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 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一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 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 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二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 优先接待;

    (二) 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 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 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 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 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 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 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

    (二)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 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法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 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 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 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 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 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九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 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使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 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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