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飞机“黑飞”失事,造成机上人员赵某死亡。为此,死者家属将涉事两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43万余元,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死者赵某为专业飞行人员。据赵某的家属称,河南某飞机制造公司和北京某航空设备公司使用自行组装的两人座轻型运动飞机进行飞行活动,不料飞机起飞后不久便坠毁,导致机上的赵某当场死亡。两家公司明知道涉事飞机无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等证照,飞行活动未向军、民航空管理部门申报,并不具备飞行许可、不符合飞行条件,却仍旧组织飞行,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两公司却认为,赵某是专业飞行员,明知飞行属于违法的“黑飞”,却仍旧乘坐该飞机,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此外,机上另一位飞行员也对坠机负有责任,同样应该对赵某的死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飞行未取得相关飞行许可,两公司作为飞机的所有者和此次飞行的参与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43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定,本案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基于航空器和飞行行为本身固有的危险性,即使赵某本人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赵某自身过错与其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赵某也不应担责。但是,本案涉事的两家公司并不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此不具备免责事由。据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