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李某为承揽山西省闻喜县某住宅楼桩基工程项目,伪造了一枚“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处”印章。之后,李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工程期间,李某又与某混凝土公司闻喜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2015年12月,因李某拖欠混凝土公司货款60余万元不能支付,混凝土公司申请法院将某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冻结。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知悉此事后,选择报警,此事给该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检察机关随后将李某公诉至法院。
闻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承揽工程的资质和条件,为获取利益,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并使用,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法院审理期间,李某已与混凝土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鉴于李某的表现,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