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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息“帮助”他人盗窃 共同犯罪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7-10-19 17:16:55


    一男子在路边发现一辆摩托车未锁,将此信息告诉他人导致摩托车被盗。该男子虽未动手盗窃,也未分得赃款,却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赔偿被害人损失6944元。

    2015年12月17日下午,杨某看到路边一辆摩托车未拔钥匙,用QQ将此信息告知朋友刘某盛(已判刑),刘某盛回复杨某自己不在县城,会找人来将摩托车盗走。刘某盛打电话叫刘某荣(已判刑)过去实施盗窃,刘某荣与杨某见面后,将未锁摩托车盗走。事后,刘某荣通过李某(已判刑)将该车卖得人民币1000元,其中刘某荣分得600元,刘某盛分得300元,李某分得1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9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同案人具有盗窃他人财物之目的及行为,仍向同案人提供盗窃对象,致使被害人财物被盗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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