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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7-10-24 15:29:49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多次贩卖烟花爆竹,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万元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底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多次向江西省抚州的“老李”和江西万载的“老高”等人购买烟花爆竹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操通过丁某文(另案处理)将烟花从江西运到福建省某市郊区后,又雇佣被告人陈某春通过货车运输到霞浦县某村等地销售给被告人曾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某春受雇帮助被告人陈某操多次运输烟花爆竹,非法赚取运费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购进上述27万元烟花爆竹后,将上述烟花爆竹销售给韩某本、陈某弟、林某金等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曾某某用来运输烟花爆竹的栅式货车1辆,同时扣押车辆内烟花爆竹40个;从林某某处扣押烟花爆竹10个。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操、曾某某、陈某春违反国家规定,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人民币27万元,分别获利3万元、1万元、9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春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操、曾某某、陈某春在案发后均退出违法所得,均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对被告人陈某操、曾某某、陈某春均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600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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