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花甲老妇王某因自己的一时贪念窃取他人钱财,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德安县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9.71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万元,余款1.71万元返还给被告人王某。
2017年5月29日早上,被告人王某在县城一商品批发部进货时,乘店主王某某不在店内,将该批发部内的一个棕色手提包拿走,盗得现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王某回到家后,将该被盗现金与其个人积蓄1.71万元放一黑色塑料袋内藏匿起来。当天中午1点多钟,王某某儿子发现店内现金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8日12时许,德安县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里扣押人民币9.71万元。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财物已被全部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