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一、杨某、李某二、李某三、万某、周某六被告人因团伙盗窃,数额巨大,分别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六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六被告人相互邀约,先后到石屏县龙武镇、哨冲镇、龙朋镇等乡镇,将当地群众饲养的牲畜牛22头、毛驴2头、羊2只盗走并销赃,涉案金额达25.68万元。六被告人所盗牲畜大部分已被销赃挥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能被挽回。
石屏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属于普通共同犯罪,应当对各自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石屏法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六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