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菊明、陆小弟、孙秋林3名跨省运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被告人,被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变造证明倾倒垃圾
太湖西山岛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系我国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岛屿,属于太湖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全岛及周边岛屿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域,以自然、人文景观保护为主导生态功能。
涉案宕口距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取水口直线距离仅两公里,且邻近太湖寺前(吴中区、工业园区)取水口,一旦发生水体污染扩散,将严重影响相关范围内的饮用水安全。该区域距太湖水体直线距离不超过600米,属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
但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却将两万多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一起的固体废物,通过船舶运输,从上海跨省运到苏州太湖边倾倒。2016年7月初,此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迅速引发社会关注,经过苏州警方侦办,相关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控制。
据了解,法院于2017年2月受理该案,先后于5月8日、5月9日、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先后三次延期,今天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近2.3万字,众多疑团得以破解。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拟通过孙秋林介绍承接太湖戒毒所西山岛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无果的情况下,要求孙秋林先开具《接收土方证明》。3月上旬,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土方证明》,经孙秋林电话联络获太湖戒毒所盖章。后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自行在该证明中土方量的空白处填写了“叁佰万立方”,并在尾部打印“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
同年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垃圾,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再次变造该证明,在尾部通过打印、书写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后通过他人联系,将两船垃圾运抵太湖戒毒所码头并堆放。经鉴定,上述接收土方证明上的手写字迹系被告人陆小弟所写。
同年6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未签订任何填土协议,且前述垃圾如何进一步处理尚未得到太湖戒毒所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为赚取接收垃圾费,擅自通过他人联系垃圾供应。
法院还查明,两被告人变造的《接收土方证明》照片经微信流传后,部分中间商主动将垃圾用船运至太湖戒毒所码头。
其中,涉案垃圾经他人联系,从上海长宁区虞姬墩码头、松江区九亭码头、嘉定区惠宾码头、闵行区解放岛码头、宝山区泰和路1810码头、徐汇区勤顺码头、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瓜山码头运至本案案发地点。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明知上述垃圾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仍以每吨约7元至10元的价格接收,并未经处理直接倾倒至宕口内。
因垃圾堆放地点位于宕口堤岸,倾倒区直接与宕口水体相连,并且有地表水流经倾倒区域,冲刷固体废物堆体后汇入宕口水体。涉案垃圾受到雨水浇淋、高温影响、宕口水体浸润,至案发后,垃圾堆放地周边水体上有部分垃圾漂浮,且水体颜色变深,堆放区域有异味散发。
垃圾共造成损失850余万元
案发后,涉案垃圾被当地政府迅速清运并填埋处置,经称重合计约23336吨,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其间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后运回上海。
庭审中,法院还就垃圾运到太湖戒毒所是否存在诈骗事实查明,被告人孙秋林多次询问能否在西山岛宕口填埋土方,均被拒绝。但其隐瞒该情况,虚构可以帮助王菊明、陆小弟承接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实。在此期间,被告人孙秋林还以宕口工程建设需向太湖戒毒所缴纳费用为由,骗得王菊明、陆小弟共25万元。
后两被告人因孙秋林迟迟无法签订宕口填埋合同,遂要求孙秋林先开具《接收土方证明》。被告人孙秋林通过隐瞒事实,使王菊明、陆小弟拟稿打印的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土方证明》得以盖章。
法庭还查明被舆论质疑的太湖戒毒所的绿化工程用土问题,实际该工程早于当年4月初即结束,涉案时段太湖戒毒所未就任何其他填土工程与他人达成合意。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办理期间,江苏康达检测技术公司、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南京环科所等多家单位分别就垃圾构成、有害有毒物质、环境生态红线损害等作出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意见,所幸该事件处置及时,清理清运迅速,生态环境虽已遭损害,但尚未发现显著土壤、水体重金属污染。
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法院经过充分听取举证、质证,并综合考虑辩护意见和相关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该案宣判结束后,姑苏区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审判长陈勇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4年至今,姑苏区法院作为苏州市范围内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进行“三审合一”审理的基层法院之一,已经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共103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28件、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案件52件以及3件检察院起诉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既有全国性影响的大案,又有一大批电镀、金属加工小作坊随意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的案件,切实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为了将环境资源审判更加符合新时代需求,2013年以来,姑苏区法院与苏州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警察支队、姑苏区检察院、苏州市及各区环境保护局之间共同研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的良性互动机制,定期举办环保执法联动座谈会,协商处理环保审判及执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此外,姑苏区法院还确立了“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水产品环境保护刑事审判理念,引入恢复性司法模式,通过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环境生态带来的危害,使其认罪悔罪,进而以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其中,姑苏区法院还与苏州渔政管理部门共同搭建了鱼苗放生的平台,由当事人购买一万多斤鱼苗投放入太湖水域,弥补非法捕捞行为对水产资源带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