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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专偷妇女儿童财物 自食苦果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7-11-08 16:12:02


    妇女、儿童警惕性差,作为弱势群体往往会引起一些不法分子的注意,被选作实施盗窃犯罪的对象。2017年11月2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盗窃、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张某、甘某、阮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以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张某、甘某本应儿孙绕膝,在家享受天伦之乐,却伙同阮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南各区县流窜实施盗窃,如今身陷囹圄。2017年5、6月间,张某、甘某单独或伙同阮某、王某等人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大通区、寿县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将目标锁定在三岁以下孩童及中年以上妇女。惯用手法为多趁大人不备,迅速将小孩手上的金手镯或者所佩戴的黄金吊坠盗走;或在热闹集市,人员聚集的地方,找准目标,其余人遮挡望风,一人实施盗窃,窃取妇女佩戴的黄金项链。后张某、甘某等人将偷盗来的黄金首饰卖至过某经营的黄金回收店。过某在明知物品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进行回收。截止案发,张某、甘某盗窃金额为19323元,阮某盗窃金额为13805元,过某收购价值为18482元。案发后,张某、甘某、阮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甘某、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甘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张某,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人到案后均能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张某、甘某、阮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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