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并在拘禁过程中不断殴打对方。日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某与人在进贤县某乡一路口附近向被害人胡某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陈某接到辛某(在逃)的电话,并将要债的事告诉辛某,辛某便开一辆五菱面包车带六、七个人赶到此路口。到达现场后,辛某等多人对被害人胡某、黄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某及辛某等人还强行将被害人胡某推上面包车带走,并在车上对其殴打,后又将被害人胡某带至进贤县某马路边一荒地继续殴打、威胁。在被害人胡某答应归还部分欠款后,被告人陈某及辛某等人才将其送回原路口附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黄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多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非法拘禁他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该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