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是某公司的保洁员,因老板程某承诺高息,向程某出借款项5万元,岂知程某有借无还,只好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郭某诉讼请求。
郭某起诉称,她是程某公司的保洁员,有一天,老板程某找到郭某,说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问郭某能不能借他点钱,程某同意支付利息,郭某同意了。2015年7月26日,郭某取了现金5万元交付老板程某,程某出具了欠条。此后,郭某又陆续和程某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又向程某的公司出借45万元。后因程某没有如期还款,郭某和卜某、程某签署了《还款协议书》,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上述50万元,但一直没有偿还。2017年8月24日,郭某将卜某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卜某同意偿还《还款协议书》上的45万元。现郭某要求程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程某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程某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法院最终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