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用微信窃取合伙人巨款 涉嫌诈骗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7-11-28 15:16:49


    胡某在获取合伙人郑某的身份、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将郑某的银行卡绑定在微信账户上,以“微信零钱账户充值”方式窃取郑某5万元。胡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郑某损失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获取了郑某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等信息后,将郑某的银行卡绑定到郑某的微信账户上。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胡某某以“微信零钱账户充值”方式从郑某银行卡中微信转账共计5万元至胡某控制的许某的微信账户,再部分提取到胡某某控制的许某的银行卡中,其中3万元被胡某某用于购置车辆,其余赃款已挥霍。

    据被告人胡某供述:2016年5、6月份其因赌博输钱而向张某借了2.5万元。因无法及时还钱,张某提出要其他人的省份证号及银行卡号,便可以注册微信绑定银行可,从而从中提钱。因其和郑某是合作伙伴,之前郑某请其帮忙申请支付宝及京东账户,故其将保留的郑某的相关信息给了张某。此外,张某还让其再提供一个身份证和银行卡用以转账,于是其将女友许某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张某。8月,张某把注册好的名为“感恩有你”的用郑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给其,随后张某用红包和转账的方式转给其攻击4.3余元。张某取走其中的2.5元,其用1.8万元购置了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胡某退赔郑某经济损失5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