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两村村民因在公共水域进行捕捞发生矛盾,一方警告未果后,遂纠集本村村民前往驱赶发生斗殴,造成多人受伤。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4日,进贤某乡甲村的渔民在一公共水域进行捕捞。被乙村村民朱某发现后,就打电话通知承包该水面的股东之一的被告人陈某。之后,陈某纠集其他股东一起对此事进行商量,大家一致同意叫人一起到湖里去阻止甲村的渔民在该水域进行捕捞。随即陈某、朱某等承包股东13人一起来到湖边,并携带了竹篙及石子等工具,由陈某开朱某的船来到该水域阻止邻村人捕捞。在船只靠近后,双方随即在水面上发生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的后果。经伤情鉴定,洪某、胡某等六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7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进贤县某医院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了阻止邻村村民在某水域捕捞,经其提议,召集13人共同商量,并在明知大家准备打架的情况下,仍然开船前往。致使双方发生打斗,并造成多人轻微伤,陈某的行为起到了积极参与的作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