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吴兴华 朱亚坤) 近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廖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廖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九队丁字路口路段时,与无摩托车驾驶证的西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肇事,致西某死亡。经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西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廖某报案将被害人西某送医院救治。被害人西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廖某给付丧葬费30000元,并在乌苏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扣除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理赔款和已给付丧葬费,被告人廖某再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6330.58元,并与当日又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被害人西某的亲属认为:廖某给他们赔礼道歉,在经济赔偿方面积极协商,筹款理赔,对廖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廖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在肇事后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在侦查阶段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确定量刑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