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周某推倒了吴某家猪栏围墙,吴某伙同赵某、钱某持铁槌、撬棍等来到被害人周某家,打砸周某家房屋门窗等物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房屋损坏定损额为8850元。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吴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西省进贤县某乡村民与被告人吴某家猪场建设租用地的权属、猪场环境污染等问题存在纠纷。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双方矛盾未得到合理解决且未经江西省进贤县某乡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猪场扩建猪栏。2017年4月30日,江西省进贤县某局对被告人扩建猪场下达停建通知书未果后,江西省进贤县某村十余名村民持锄头等工具将被告人吴某家猪场内新建的猪栏围墙推倒,被告人吴某在江西省进贤县某村民推倒其家猪栏围墙的情况下,伙同赵某、钱某持铁槌、撬棍等来到被害人周某家,打砸周某家房屋门窗、大门、卫生间玻璃等物品。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房屋损坏定损额为8850元。
又查:被告人吴某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务罪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民间纠纷而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某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二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