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慧)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兄弟联手盗窃案件,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召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各处罚金三千元;两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4400元,返还给被害人胡某。
2016年6月5日,孙某东、孙某召驾驶小型汽车,路过舒城县某村胡某家门口,见锁着门,遂在被害人家附近停车,由孙某召负责望风,若有人来就按车喇叭提醒。后孙某东通过被害人家的院墙攀爬至二楼阳台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余元,后两人驾车离开,孙某东用窃得的现金为二人分别购买了衣服和鞋子,并给予孙某召现金近千元。
2017年3月7日,两人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东、孙某召均有犯罪前科,均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孙绪召负责望风,系被告人内部分工,两人相互配合、协作,作用相当,为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两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其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近亲属代为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两被告人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两被告人经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均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