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汪波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8年2月6日晚19时许,被告人龚某驾驶某品牌汽车驶离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三医院后门附近的南昌仓。龚某行驶至半路时记起自己将一个饭盒遗留在南昌仓道路的地面上,于是开车驶回。当晚19时56分,龚某将车停在某医院后门,后下车步行至南昌仓,其左手拿起放在地上的饭盒,右手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并用石头将饭盒附近的被害人刘某的一辆黑色某品牌汽车的车身四周划伤,随后又用石头将该车旁边的被害人何某的一辆蓝色某品牌汽车的车身四周划伤。当晚20时2分,龚某逃离现场。经鉴定,两辆车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6910元。2018年3月17日12时,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将龚某抓获。同年3月21日,两名被害人获得龚某家属赔偿后,对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任意损毁他人价值人民币6910元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