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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法院公开庭审宣判2宗涉黑恶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8-02 14:28:45


    中国法院网讯 (范舒 王双 丁洁)  自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承“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尽务”的原则,对涉恶势力案件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体现了蓬江区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信心和决心。7月20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对一宗组织卖淫案公开宣判;7月25日上午,蓬江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欺行霸市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一、赵某、梅某组织卖淫案

    2017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赵某、梅某伙同黄某、廖某、廖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经密谋后,租赁了江门市江海区某出租屋,在该出租屋及蓬江区内从事卖淫活动。五人之间进行分工,有的负责拉嫖并管理嫖资、有的负责接送卖淫女、有的负责看管卖淫女、有的负责物色并发展卖淫女、有的负责在作案时望风。分工明确后,该五人以出租屋为卖淫据点,多次组织未成年少女在该卖淫据点或在嫖娼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卖淫活动,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梅某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卖淫罪,遂以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罗某受贿案

    2005年,被告人罗某被江门市某镇政府聘用为合同工,并在江门市某镇政府的指派下到某局工作,主要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协助行政执法、对城管队员进行日常管理等。任职期间,被告人罗某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违规经营的行为提供保护,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18720元。庭审中,被告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流动摊贩违规占道经营的行为充当保护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遂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黑恶势力是和谐社会的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也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蓬江区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涉黑涉恶犯罪立案、审理、判决均开启绿色通道,实现快审快结、高质高效审判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犯罪。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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