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发布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被执行人在前款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确认,可不予申报。
第二条 财产申报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申报义务人,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被执行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法人组织的,该法人企业或组织为申报义务人;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组织等非法人企业或组织的,其业主或合伙人是财产申报义务人,该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申报其个人财产。
第三条 财产申报义务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如实申报,但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有权属争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已申报的财产,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或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而使用的,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局、院长批准。
第五条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人民法院应当逐项进行核实,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申报财产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局、院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在对执行案件进行网络财产查询时,如发现案件超过三日未录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发布报告财产令节点的,应当请示执行局长予以督办。
执行局长应当每天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立案三日以上的案件逐案检查是否录入了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发布报告财产令节点,并应当每月对当月未结的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局长应当督促承办人对相关申报义务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应当对未发布报告财产令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七条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5日起施行。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