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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猎购买砂枪 自首认罪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8-10-29 14:11:05


    中国法院网讯 (罗扬云 黄志军)  宁明县的黄某闲来无事跟他人购买一支砂枪用于打猎,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砂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明,2012年,黄某跟他人购买一支砂枪后,收藏在家中,用于打猎。2018年6月6日,宁明县公安局板棍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出警到板棍乡板棍村,从黄某的住所里搜查出砂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是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当天下午,黄某依照电话通知,自动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持有枪支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黄某自动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考虑,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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