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找来邻居陈某帮忙,用拖车将被害人魏某放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楼楼道内的一根红木盗窃回自己家中,之后了解到公安机关在查此事,被告人丁某将盗窃的红木主动退还给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木价值人民币5380元。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