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钟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经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某处时被被告陈某驾驶客车右前部碰撞左上臂致其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周某、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胡六诉被告陈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七原告因钟某死亡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和发生的费用270037.43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日内赔偿七原告269518.83元,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十日内赔偿七原告518.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钟某出生于1954年12月20日,周某系死者丈夫,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系死者子女,胡六系死者母亲。被告陈某系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司机。2016年12月8日6时52分许,钟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经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某处时,被告陈某驾驶客车同向行驶至此,此时肇事客车右前部碰撞死者钟某左上臂致其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5186.01元。肇事客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钟某死亡等各项损失272455.63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驾驶车辆碰撞钟某左上臂致其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客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