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绝出租的车位,按个按月予以处罚,从而打消开发商和物业的侥幸心理,倒逼其尊重业主承租车位的权利。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自10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或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一直以来,一些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现象备受争议。对于开发商来说,希望通过出售车位尽快回款,增加现金流。不过,一个车位往往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不少业主无力承担,还有的则是觉得买车位不划算,更希望通过承租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车位“只售不租”很容易造成小区停车贵、停车难局面,引发业主和开发商、物业之间的矛盾冲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开发商对车位并没有“只售不租”的权利,业主有权要求出租车位。近年来,广东、上海等地纷纷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对车位“只售不租”说不。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最高罚款50万”让不少业主感到振奋,但冷静下来想一想,广州车位平均价格就是三四十万,罚款50万元对于开发商来说无异于“罚酒三杯”。这样的处罚非但不能起到震慑效果,恐怕还会让一些人觉得只要交了罚款,就能洗白“只售不租”。
近年来,按日连续处罚成为环保治理的杀手锏,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这种思路值得物业管理借鉴。此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引入“按月计罚”,“物业违反规定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2000元的罚款。”事实上,“按月计罚”同样适用于车位“只售不租”。从开发商逾期不改之日起,对于拒绝出租的车位,按个按月予以处罚,从而打消开发商和物业的侥幸心理,倒逼其尊重业主承租车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