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来得“更快更准”

发布时间:2019-12-03 08:28:34


    《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其实是鼓励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积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2019年11月25日,是第20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一天,知名仿妆博主在网络上公开了自己遭遇家庭暴力的视频,让人不寒而栗,如何预防家暴和寻求救济等问题再次引发广泛讨论。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详细规定了面临家庭暴力后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措施,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很多人称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但基于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和技术限制,加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导致实践中出现标准把握不统一、程序设计不明确等问题,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力大打折扣。

    2019年11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立案受理、审查程序、证明标准、裁定内容、裁定执行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同样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的内在精神和具体规定来看,该指引其实是鼓励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积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比如,该指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作为独立案件单独立案,不以当事人是否提起离婚诉讼等其他诉讼为前提。该指引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有所降低,第11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特别程序案件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开庭、证明标准等规定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此外,第14条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等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险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由此可见,该指引授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些法官的犹豫不决和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笔者以为,落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做到“宽严相济”,不可偏失其一。司法机关既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和签发严格把关,杜绝错发滥发,同时又不可过于严苛,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只有宽严兼顾,才能最大程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真正发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现实效果。一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为亲密的家庭成员关系,基于此,司法必须要严格审查判断,精确把握申请的主体和条件,极力防止由于不审慎签发而导致家庭关系恶化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要祛除僵化思维,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法官须就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程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判断,将保护受害人权益放在第一位,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该签发时果断签发,真正发挥出保护令的保护作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