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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中院:诉中调解化纠纷 多元解纷效率高

发布时间:2021-01-04 10:17:49


    近日,牡丹江中院受理了一件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上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某公司、沈某某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陈某某享有107万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债权,其与该公司及沈某某债务抵消后,两名被上诉人尚欠陈某某借款本金22万元,该款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如到期未还款,两名被上诉人应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及利息。因两名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陈某某不服,上诉至牡丹江中院。中院立案后,经主审法官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清晰,为快速、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将案件委托给了牡丹江市诉前诉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矛盾,调解中心委托经验丰富的苏艳丽担任本案的调解员。她与主审法官兵分两路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二人分工协作,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协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办案法官、调解员的共同努力,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近年来,牡丹江中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充分运用诉前委派、诉中委托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形成速裁团队精心审理、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其他社会力量积极配合的多方联动格局。牡丹江中院也将继续践行“枫桥经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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