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12月,重庆市民张先生与重庆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重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房屋一套。重庆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应满足合同附件三中约定的标准。未达到该标准的,按照附件五约定的方式处理。
附件三规定,住宅入户门为丁级钢制防盗门,开放商有权以同等质量之建筑装饰材料及设备代替。附件五规定,卖方认为交付的房屋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如该设备未能改善到约定标准,则开放商应据实赔偿差价。该房屋实际安装的入户门是钢制隔热甲级防火门,与防盗门主锁结构大致相同,门板材料均为钢制,厚度无较大差异,具备同等品质。请问,购房约定为防盗门交房变防火门是否违约?
重庆 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