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1日,牡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诉牡市某区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一案,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自然资源局以刘某的养殖场占用国家基本农田为由,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刘某在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影响,恢复耕地原貌。接到通知书后,刘某认为自己对占用的是基本农田并不知情,且养殖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其为合法经营,不应随意拆除,故诉请牡铁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书。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焦点明确,主要是刘某主观认识有误区,无实质性矛盾,且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本着以实质化解纠纷为目的,办案法官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释法析理,依法引导,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在证据面前,刘某对占用基本农田从事养殖的事实不再辩驳,庭审中表示同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提出现在正值隆冬时节,受气候影响,养殖场重建和搬迁困难重重,希望自然资源局能够延长限期拆除的时间。经法官调解,自然资源局表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的红线不能跨越,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可适当延长自行拆除期限,同时会积极沟通当地政府做好下一步安置工作。
案件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和调解,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双方对法院案外积极沟通,实质化解争议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