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近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纠纷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促成履行。
案情简介:2013年,原告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该公司某项目部分工程,由该公司支付工程款。开工前,原告就该项目向被告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75余万元。开工后由于原告一直未收到工程款,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施工合同。原告已将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要求被告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被告认为,根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等到工程竣工后退还该保障金,故不予退还。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之下诉至牡铁法院。
办案法官积极组织了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通过释法析理并列举相关案例,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使被告知晓了现民事合同已被解除,且有证据证明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客观上已满足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条件。故原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有权利要求被告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不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经营,被告表示将尽快退还该笔保障金,并承诺在今后工作当中敢于打破“机械思维”,遇到相关法律问题与法院多研讨,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大局的工作。此案达成和解后原告送来一面“清正廉洁、执法为民”的锦旗以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