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的领导来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赠送一面锦旗,上面写到:保护企业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感谢执行局行程700多公里,历经三天,使八年的积案达成执行和解。
2004年12月22日,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诉海林市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生效后,原告于200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05年9月27日,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告人不配合,以种种借口不自动履行,加之慎用强制措施,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意识浓厚,所以执行力度不够,使此案变成积案。对此,申请人对本院的公信力产生合理的怀疑…。
今年,王国华院长上任后,把执结积案作为转变司法作用的着眼点,进行专案分析,制定执行预案,排除了干扰;执行人员往返于山市-海林-复兴-柴河-长汀之间,深入细致调查被执行的财产。经过几天的摸底排查,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中选出了山市货场(办公室面积96平米、秤房50平米、围墙18平米、地中衡1台4吨,土地面积60平米)和复兴货场(收发室12平米、营业室60平米、围墙42平米、秤棚35平米,土地面积100平米)经过法院的工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商用两个货场抵债双方同意,最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最终结果都很满意,此案执结完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