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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护未成长之路

保定莲池区法院:呵护与惩戒双向奔赴

发布时间:2025-10-28 14:34:41


    导读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涉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展现法院在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上的司法智慧,并通过以案释法提升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彰显法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担当。

    重婚且遗弃刚出生婴儿 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

    2021年3月,李某(男)在打工时结识了王某(女),在明知王某已婚有配偶的情况下,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在工地宿舍及二人老家同居生活。后王某怀孕,于2022年6月下旬,在某医院生产一女婴党某。因担心婚内出轨事情暴露,两人将出生仅10天的党某遗弃在某火车站广场处。路过群众发现了被遗弃的婴儿后立即报警,经鉴定,李某、王某是党某的生物学父母亲。

    2022年12月,检察机关以李某、王某犯重婚罪、遗弃罪向莲池区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李某、王某犯重婚罪、遗弃罪数罪并罚,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满释放后,二人仍未主动承担对党某的抚养、监护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王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女儿,且家中经济困难,而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居无定所。二人的近亲属也都表示无法抚养党某。并且,李某和王某处于被羁押状态,被遗弃的党某无人照看。因此,办案机关联系到某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将党某予以临时寄养。后来在法律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某救助管理站作为民政局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据职能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申请撤销李某、王某二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某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作为党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作为党某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二人拒绝抚养襁褓中的党某,并将其遗弃,构成遗弃罪,且刑满释放后仍未主动承担抚养、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党某的合法权益,不适合再继续担任党某的监护人,故某救助管理站申请撤销李某、王某对党某的监护资格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尚不具备对党某的监护条件,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指定第三人某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更为适宜。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王某为党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为党某的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障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侵害行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中,李某、王某已经实施了遗弃女婴的行为,且女方已有家庭、男方居无定所,二人均不具备监护条件,如果再将女婴送还二人,二人存在再次实施遗弃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该女婴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法院依某救助管理站申请撤销二人监护权,指定某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撤销不合格的监护权并重新指定合适的监护人,是对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展示了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和有益实践,切实以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老师“惩罚”哭闹幼童 涉案幼儿园被判道歉并赔偿

    2023年,年仅2岁的小王到某幼儿园就读。在就读期间,小王因年龄较小尿湿裤子,某幼儿园教师张某欲为其更换衣物,但小王哭闹不止,张某因此情绪失控,让小王在未穿裤子的情况下,独自在卫生间平复情绪,并将小王的衣服、鞋子扔在卫生间作为“惩罚”。事后,小王多次向父母表示不想去幼儿园,小王家长到某幼儿园反映情况后,该幼儿园给予涉事教师张某停职通报处分。小王家长认为某幼儿园的处理没有完全解决问题,2023年11月,小王父母以小王为原告,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幼儿园向小王公开赔礼道歉,并象征性赔偿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幼儿园的主要责任是对孩子进行保育和教育,面对刚入园的幼童,教师应该给予更多的耐心和呵护,付出更多的关爱和照顾,虽然入园后需要规范幼童的一些行为,但也应在必要的限度内。被告因自身管理失职及教师言行失当,未能妥善处理原告在园的生活起居问题,给幼童身心带来一定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被告作为园方,对教师管理失职,应承担对幼童的侵权责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某幼儿园在公开媒体上对原告小王进行赔礼道歉,并给付原告小王精神抚慰金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王为年仅2岁的幼童,最是需要家长及教师细心呵护、耐心照护的阶段,涉案幼儿园及其教师未尽到充分的照看、管理、指导义务,粗暴对待幼童,致使幼童不愿上学,给幼童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某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的判决给幼儿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敲响了警钟,有利于督促相关教育机构更加积极防范风险,妥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更加温柔呵护“稚嫩花朵”。

    多次猥亵多名女童 体育教练被严惩且从业禁止

    杨某是一名体育教练,于2023年10月带领多名女队员(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参加比赛,入住某酒店。期间,杨某带生病的女队员李某看病回来后,在李某的房间内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而后又两次借机猥亵李某。此外,杨某以提出训练意见为由,先后让女队员王某、刘某单独到其独居房间,趁机猥亵。刘某等十余名女队员在学校跟随杨某训练期间,也分别被杨某猥亵。后有女队员向家长诉说被猥亵一事,家长随即报警。公安立案侦查后,当地检察院以杨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体育教练,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在带队参赛、体育训练期间多次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禁止被告人杨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利用管理训练未成年人的特殊便利条件,多次对多名女童实施猥亵,给多名女童造成身心伤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案判后,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在体育训练中的合法权益,法院向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在体育队今后的培训、参赛过程中,需配备女教练或女性陪同人员,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本着“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原则,法院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杨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此举有利于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故意伤害后积极认错赔偿 封存制度助力少年重返校园

    齐某和张某是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22年11月,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齐某因生活琐事与张某在教室内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两人打斗中,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面部,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悔一时冲动对同学动手,主动赔偿了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向张某诚恳道歉,取得了张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最终判处被告人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学校因齐某的犯罪行为,拒绝接收齐某返校学习。了解到学校态度后,主审法官多次到学校与校方沟通,详细解释案情、刑罚适用、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学校表示理解与认同,最终同意齐某返校复学。

    未成年时期是个体心理发展的关键阶段,易受到情绪影响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同学之间发生矛盾要妥善处理,不能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法院判决不是终点,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要及时纠正不良行为,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同学之间的偶发矛盾,属于轻伤害刑事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承办法院强化协作联动,创新“法院﹢妇联﹢教委﹢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制,通过依法惩治、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组合拳,凝聚合力,帮助未成年人去除“标签化”,有助于误入歧途的轻微犯罪人重返社会、学校,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给予的关爱和温暖,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 惩教结合彰显司法力量

    2023年7月,刚满十四周岁的张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赵某、周某在酒店内玩耍。张某提出最近缺钱花,想搞点“快钱”,遂萌生出“仙人跳”的敛财想法。在张某的纠集下,几个人一拍即合,张某在手机上下载了某交友软件,化身“女网友”寻找目标。被害人李某在该交友软件上与张某聊天并一步步掉入陷阱。某天傍晚,张某用“女网友”身份,将李某约至酒店。张某等人分工配合,等李某进入酒店房间后就将其摁倒在地并进行殴打,逼迫李某交出手机并解锁密码,将李某手机账户中的钱款转出,再将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删除。事后李某报警,张某等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仙人跳”是一种通过诱骗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部分未成年人因贪婪和无知走上了这条犯罪道路。本案中,经法院深入了解,发现这些未成年人大多辍学,缺乏教育和关爱,从而走上犯罪歧途。为帮助未成年人知法守法,预防犯罪、健康成长,法院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积极履行监督教育等责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念,避免本应在校园汲取知识、在家庭享受关爱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法治堤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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