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加速、中国“双碳”目标深入落地的背景下,企业发展范式正从“零和博弈”转向开放协同。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到我国《“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一系列政策持续引导企业兼顾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价值共创理念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契合性愈发凸显,而二者的深度融合,亟须以立法完善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提供支撑——这既是企业突破绿色转型瓶颈的关键抓手,也是通过法律制度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价值共创理念与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在立法层面存在天然逻辑关联,二者均以企业长期发展为目标,内在一致性为专项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从价值共创核心内涵来看,其打破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科研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边界,构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价值创造体系,将外部主体纳入企业绿色发展核心环节,像联合用户参与绿色产品研发、携手供应商推进清洁生产等,这一过程需明确各主体在绿色投入、成果分配、风险承担中的权利义务,而立法正是界定这些关系的最佳载体。从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需求来看,其关键是实现经济收益、社会责任与环境责任的三维平衡,摒弃短期利润最大化的局限,追求“基业长青”与社会价值统一。当前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虽对企业环境责任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对“多方协同履行责任”的具体规范,价值共创立法可填补这一空白,为企业平衡多元责任提供明确法律路径。二者的立法契合点集中在两方面,在目标层面,均以企业长期绿色发展为导向,价值共创立法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的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立法则为价值共创划定绿色价值边界;在路径层面,价值共创立法可将分散的利益相关方行为纳入法治化框架,可持续发展立法则引导价值共创过程始终紧扣环境公益目标,形成“协同有规、绿色有据”的法律闭环。
当前我国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相关立法虽已形成初步框架,但从价值共创视角审视,仍存在诸多短板,难以满足多方协同推进绿色发展的实践需求。
首先,专项立法空白导致共创主体权责模糊,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无针对“企业绿色价值共创”的专门性立法,涉及多方协同的绿色行为只能参照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一般性条款调整,使得共创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比如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研发绿色技术时,投入比例、成果归属、转化收益分配等核心问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用户参与绿色产品设计时,其创意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专项条款支撑,极易引发纠纷,这种“参照适用”的模式,既增加了主体的法律风险,也降低了各方参与共创的积极性。
其次,权益保护规则不足制约共创动力释放,在绿色价值共创过程中,无形资产侵权认定难、赔偿标准低的问题突出,现有立法缺乏针对性解决方案。一方面,联合研发的绿色技术、共同设计的环保方案等无形资产,侵权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而知识产权法相关条款对“多方共有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维权举证难度大;另一方面,即便侵权行为被认定,现行赔偿标准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难以涵盖共创主体的预期收益与机会成本,惩戒力度不足,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极大挫伤了各主体的绿色共创热情。
最后,协同履行机制缺失阻碍产业链绿色转型,现有立法对企业与上下游供应商的绿色协同义务规定不足,难以推动社会责任向产业链延伸。循环经济促进法虽要求企业“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但未明确龙头企业对中小供应商的绿色帮扶责任,也未规定协同过程中的利益补偿机制。实践中,部分龙头企业为降低成本,将环保压力转嫁给中小供应商,而中小供应商因资金、技术不足难以完成绿色改造,导致产业链绿色转型断层;同时,缺乏法律层面的协同监管机制,企业间的绿色合作多依赖自愿约定,稳定性差,难以形成全链条绿色发展格局。
针对上述立法短板,需以价值共创为核心导向,从多方面完善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立法体系,为多方协同推进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其一,制定绿色价值共创专项规则,明确主体权责边界,可在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中增设“绿色价值共创”专章,明确协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企业、消费者、供应商、科研机构等主体在绿色共创中的参与方式,例如企业应公开绿色项目信息、保障参与方的知情权与建议权,供应商应按约定推进绿色生产,科研机构应及时共享绿色技术成果等;同时由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主管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出台《企业绿色价值共创操作指引》,提供标准化的协议模板与流程规范,模板中需明确绿色投入分摊比例、成果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机制等核心条款,比如约定“按各方资金、技术、人力投入比例分配绿色技术转化收益”“因政策调整导致项目终止的,损失按投入比例分摊”等,减少协商成本与纠纷隐患。
其二,强化共创权益法律保护,提升侵权惩戒力度,一方面优化知识产权法相关条款,细化多方共有绿色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明确“联合研发绿色技术”“共同设计环保方案”等场景下的知识产权归属认定标准,例如“无约定时,按各方贡献度确定权属比例,贡献度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同时完善侵权认定程序,建立“绿色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取证通道”,通过行政协助、电子存证等方式降低维权举证难度;另一方面提高绿色共创领域的侵权赔偿标准,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增设“绿色共创权益特别保护条款”,规定侵权赔偿不仅应涵盖实际损失,还应包括“预期收益损失”与“合理维权成本”,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可设定为实际损失的1.5倍至3倍,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切实保护共创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参与动力。
其三,构建产业链绿色协同法律机制,推动全链条转型,可在立法中明确龙头企业的绿色帮扶义务,规定“年营收超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应制定上下游供应商绿色改造帮扶计划,通过技术指导、资金支持、订单倾斜等方式,帮助中小供应商达到环保标准”,同时设立“绿色协同补贴基金”,对积极履行帮扶义务的龙头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平衡其成本与收益;此外建立绿色共创协同监管机制,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建“产业链绿色协同监管小组”,对企业间的绿色合作进行动态监督,一方面对未按约定履行协同义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罚款,另一方面定期发布“产业链绿色共创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与企业信用等级、政府项目准入资格挂钩,引导企业主动推进产业链绿色协同。
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石,价值共创则为其提供了创新路径,二者的深度融合离不开立法的赋能与保障。当下,站在“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的历史节点,完善以价值共创为导向的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立法,更具时代紧迫性与战略意义——从填补专项规则空白到强化权益保护,再到构建协同机制,每一项立法调整都是对“十五五”时期绿色发展、协同发展要求的精准回应,为价值共创划定清晰法律边界、搭建高效制度框架,助力企业化解绿色转型难题。未来,随着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法律实施的持续深化,价值共创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企业更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三维平衡,引导产业链形成绿色发展生态,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