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深化应用人民法院满意度评价机制,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当前,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如何保证裁判质量,以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横亘在各级法院审判实践面前的难题。
社情民意是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司法审判等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形成的理解、观点等,将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实践,将有助于案件审判质量、效果和效率的提升,有助于司法裁判结果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一、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的依据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将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依据。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每位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社情民意就是公众的“公意”。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形成了将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的直接依据。同时,人民陪审员法也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应当独立发表意见,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表决权。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纳入民事审判,实质上就是将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的特殊形式。
从法治建设的实际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时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只有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总体想法、意愿,这样的法治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在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够获得当时人民群众的认可,并成为我国司法审判的宝贵经验,靠的就是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新时代,司法审判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总体诉求的方式更加多元化了,将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则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历史传统的创新看,国家与老百姓的关系,用“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表述最为贴切。百姓是“水”,国家是“舟”,国家护民则安,民拥国家则强。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让国家和政府深切体会到人民群众力量的强大以及尊重民意的重要意义,故而逐步提高了对民生的关注度。当前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有必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所蕴含的精神,与我国向来重视民生、关注民意的内在精神则是一脉相承的。
二、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的难点
在当前我国现有的法治框架下,将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难点。一是,如何总结提炼社情民意是实践中的难点。要将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意味着必然要形成一个相对清晰的观点、态度或立场,实践中的社情民意所蕴含的观点等却是模糊、分散的,这无疑会成为横亘在实践中的第一个难题。二是,谁来总结、谁来代表社情民意也是实践中的难点。客观而言,每个人都会对具体的案件或法治现象性成果有自己的判断、认知,从法治文化的角度看,人民群众的判断、认知必然受到特定阶段的历史文化的影响甚至支配,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应当由谁来将差异很大的判断、认知加以提炼,进言之,对差异很大的判断、认知进行提炼应当具备何种素养等,也是现实且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社情民意在民事审判中应当发挥何种作用也需要探讨。即使能够提炼出社情民意中内含的观点,但直接将该观点作为裁判依据、裁判参考,还是应当发挥其他功能,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社情民意引入民事审判的路径
社情民意本质上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社情包含民意且民意是最重要的社情。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是各类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体处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过程中利益冲突、规则认知差异导致的矛盾具象化。将社情民意通过特定机制引入民事审判工作,能够缓解社会治理和司法审判压力。当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溱潼人民法庭根据自身实际,主要采取了三种措施,有效地回应了民事审判中人民群众的期待,建成了更好的司法生态圈。
一是构建“政协﹢法院”解纷模式。人民政协血脉在人民,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其性质决定了必须将“察民情、听民意、解民忧”贯穿工作始终。基层的民情民意不仅是政策优化的“风向标”,更暗藏着群体性纠纷的“预警信号”。若仅依赖法院单一渠道化解纠纷,不仅增加司法成本,还会降低纠纷化解的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为此,打造多元协同的纠纷化解体系至关重要。联合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镇村干部、网格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等为核心的智囊团,形成从民意收集到协商议事,最后实现纠纷化解的闭环模式,已成为多元化解纷的重要路径。这种模式不仅能够及时捕捉民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将分散的民意诉求汇总梳理,也能够借助“有事好商量”平台的协商机制,组织利益相关方、专业力量开展平等对话,推动民众诉求在协商中得到充分表达,同时依托多元主体的经验与资源,为纠纷化解提供更多元的思路。
二是司法裁判参考社情民意。回顾近年热点案件不难看出,民意正显著地影响司法裁判走向,这些案件能够突破个体认知,在公众间引发广泛共鸣,核心是背后“人之常情”与“法之常理”的张力。当观点冲突汇聚到一起乃至引起社会广泛探讨时,司法裁判的结果也就不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此时民意就会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考量。引入审判需遵循严格边界,其依据的适用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基本权利”为前提。司法对民意的吸纳并非对“多数人意见”的盲目服从,而是对其中“合理内核”的规范化转化,即只有符合公序良俗、与法律原则一致且经过理性表达的民意,才能通过法定渠道进入审判过程,最终实现“民意滋养司法、司法回应民意”的良性循环。
三是裁判依据引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法律法规在基层治理场景中的延伸与细化。它既承载着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功能,也是推动乡村治理、建设文明乡风、助力乡村振兴的有效抓手。它也为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好地结合乡土实际,更高效地厘清争议焦点、疏导对立情绪,推动矛盾从源头化解。针对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溱潼法庭通过提供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帮助村落结合自身特点,借鉴优秀经验,对现有村规民约进行优化完善,推动辖区村规民约整体质量得到显著提升。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诚信友善”“孝老爱亲”“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融入案件裁判全过程,让群众从司法案例中读懂善恶标准、明晰行为边界,使裁判文书成为弘扬主流价值的“鲜活教材”,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土社会落地生根。
民事审判工作如何真正实现法、理、情三者的有机统一,让裁判结果好、裁判方法好、裁判理念好,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社情民意的重视必不可少。正基于此,社情民意融入审判工作已是时代发展所需,亦是司法为民初心的生动实践。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