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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限额罚金刑在减轻处罚时可否突破法定最低限额

发布时间:2025-12-08 14:01:18


    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配置的规定中,涉及附加刑中的罚金刑的罪名超过二百个,占全部罪名的一半以上。这表明罚金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升。相较于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特定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更为广泛的适用趋势。本文主要聚焦于并处罚金刑中的限额或倍比罚金刑在并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并处限额罚金刑是否可以突破法定最低限额尚未形成统一结论

    通常情况下,适用限额或倍比罚金刑的罪名均存在多个幅度的法定刑,因此罚金刑也存在明确的法定最低幅度。然而,这种看似细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引发了新的争议。例如,在并处限额或倍比罚金刑案件中,若行为人应当在最低一档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且对其适用减轻处罚时,罚金数额是否可以突破其所在的法定最低限额?这一问题目前在学界和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结论。

    以受贿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该罪名规定的即为并处限额罚金刑。若行为人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其并处的罚金刑数额最低限额为十万元。若其同时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其并处的罚金刑数额是否可以突破法定最低限额(即适用减轻处罚后可以在十万元以下进行裁量)?有观点认为,并处的罚金数额无论是否适用减轻处罚都不应突破十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一方面,刑法对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是一并予以规范的,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这种并列规定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有的法官通过对被告人适用“从轻处罚”来回避此类问题。另一方面,也有法官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况,但做法较为保守,最终判处的罚金数额基本上均为十万元这一法定最低限额,并未进一步突破。此外,实务中的做法是否从侧面否认了并处限额或倍比罚金刑在适用减轻处罚时不能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的观点?即若被告人应当在第二档或者第三档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时,对其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罚金数额是否可以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司法实务中对于第二档或第三档法定刑幅度内适用减轻处罚时,普遍认为可以遵循主刑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则,即适用减轻处罚可以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数额。而对于在最低一档幅度适用减轻处罚时罚金刑数额能否突破法定刑幅度的问题,尚未形成明确或统一的定论。

    二、限额罚金刑应与主刑适用减轻处罚规则一致的法理分析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面对减轻处罚问题时,基本默认主刑的减轻,但并未完全排斥附加刑的减轻,只是对附加刑的讨论相对较少。因此,在探讨并处罚金案件中不同类型罚金刑适用减轻处罚的困境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个基础前提,即并处附加刑能否适用减轻处罚。

    对于罚金刑能否适用减轻处罚的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其中,“否定说”主张减轻处罚仅适用于主刑,而不适用于附加刑(罚金刑)。而“肯定说”则认为减轻处罚既适用于主刑,也适用于附加刑(罚金刑)。相较而言,“肯定说”更具合理性。这是因为附加刑的增减变化应当跟随主刑的增减变化而变化,这可以从刑法对法定刑的配置规律中找到依据。当主刑和附加刑并存于同一量刑幅度中时,主刑的加减效果及于附加刑,这是刑罚公正与平衡的体现。如果主刑减轻到下一个量刑幅度内,而附加刑仍停留在上一个原量刑幅度中,则是对刑罚配置规律的违反,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因此,当主刑减轻时,附加刑应当随之减轻,以此保持主刑与附加刑之间的内部对应关系以及外部协调关系,确保量刑一致性原则的实现,从而达到刑责均衡的目的。

    在具有多个法定刑幅度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主刑减轻适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即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期以下,下一个幅度的最低刑期以上进行判处;当行为人对应的主刑应当在最低一档法定刑幅度内时,如何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目前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时主刑只能在该最低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时主刑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的不同刑种的刑罚。第三种观点是对第二种观点的进一步细化,即若主刑所在的法定最低幅度刑期并非该刑种的最低刑,则可以在该法定最低幅度以下、相同刑种的最低刑以上判处刑罚;若最低法定刑幅度已经是该刑种中的最低刑,则可以减轻至另一种较轻的刑种判处刑罚。综合来看,从适度限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司法适用角度出发,第二种观点操作性更强,更容易在司法实务中运用,这也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的立场。因此,在并处罚金刑案件中,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应当跟随主刑一并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这是“肯定说”的进一步延展。并处罚金刑,特别是限额及倍比罚金刑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与主刑的适用规则一致,这是合理的,因为可以更好地体现量刑的一致性。犯罪与刑罚相对应,主刑与罚金刑也应当相匹配。如果主刑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罚金刑仍在上一个幅度内量刑,则会打破量刑的一致性,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刑法中也体现出附加刑与主刑适用减轻处罚规则应当一致的精神,如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因此,限额及倍比罚金刑在适用减轻处罚时应当与主刑的适用规则一致,即在上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罚金数额以下、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罚金数额以上确定最终数额。若罚金刑已经在法定最低限度内,则应当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判处最终的罚金数额。

    三、并处限额罚金刑适用时可以突破“法定最低限额”

    对于限额罚金刑适用减轻处罚时能否突破法定最低限额的问题,虽然目前实务中多采取罚金数额等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做法,但实务中对于应当在第二档或第三档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行为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在罚金数额的处理上仍存在差异。多数法院倾向于将行为人的主刑和罚金刑均降档至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由此结合减轻处罚的理论推之,对于上述问题,并处罚金刑当然可以跟随主刑在“法定刑以下”(即突破法定最低限额)进行裁量,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量刑的一致性和均衡性。

    笔者认为,还可以从减轻处罚的理论内涵中找到依据:减轻处罚指的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答复》中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问题作出过具体说明。“法定刑”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对应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则此为法定刑。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当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处罚。综上,行为人涉嫌受贿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时,其并处罚金的数额幅度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若行为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拟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则并处的罚金刑应当跟随主刑在上述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可以突破十万元的最低限额,在十万元以下确定最后的罚金数额。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大学)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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