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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德刑观在当代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5-12-08 14:38:10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含了丰富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中,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传统德刑观,并将之融入当代刑事司法裁判,推动定罪、量刑实现情理法融合,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对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传统德刑观内涵解读

    “作为古代政治措施中的两极,刑与德的关系几乎是古代政治法律思想中的永恒主题。”德刑关系,涉及治国的两大基本方略即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德刑观。首先,强调德主刑辅。虽然应当德刑并用,但德是主导、是目的,刑是辅助、是手段。孔子并不主张放弃刑杀,但主张德主刑辅、先德后刑。他指出:“古之刑省,今之刑繁。其为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刑是以繁”(《孔丛子·刑论》)。此处鲜明地提出了先礼后刑的观念。相对于意大利学者菲利对刑罚万能论的批判,孔子的认识早了两千多年。其次,强调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要求以德制刑,刑的使用应遵守德的限制。《尚书·康诰》提出“明德慎罚”:统治者只有“明德”才能“慎罚”,“明德”是“慎罚”的前提和基础,“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表现。《康诰》又言:“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义刑义杀”意为合理的刑罚与合理的死刑,更进一步强调刑罚适用的妥当性与谨慎性,此后在《吕刑》中“义刑义杀”观演变为“祥刑”观,其内在的德刑观是一脉相承的。

    德刑观衍生出以预防为主的刑罚目的论。首先,主张道德教化论。《尚书·多方》强调刑罚的目的为“用劝”:“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用劝”的意思是对民众施加刑罚的目的在于鼓励人民向善。儒家为何重道德教化而轻刑罚惩治?儒家学派认为,道德教化相对于刑罚惩罚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礼义教化才能形成人民的羞耻心,而羞耻心方能从根本上杜绝或者大幅度减少犯罪。“今不先其教而一杀之,是以罚行而善不反,刑张而罪不省”(《孔丛子·刑论》)。其次,主张教育刑论。古代经学家对《尚书·尧典》“象以典刑”存在不同理解,但主流观点认为“象刑”即象征性刑罚,是一种耻辱刑。不论《尧典》所反映的时代是否真有“象刑”,他这种象征性惩罚的观点至少应当是从春秋时期开始产生的,这表明教育罪犯并促使其改过自新是刑罚的重要目的。再次,主张威慑论。与法家重刑威慑论不同,儒家代表人物荀子虽也强调威慑论,但他并不主张重刑、酷刑,而是主张“称”,即“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荀子·正论》)。这比贝卡利亚在坚持罪刑相当原则基础上提出的一般预防论早了两千多年。

    哀矜折狱的司法观。德刑观导引出司法观,主张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必然主张哀矜折狱,反对滥施刑罚。《论语·子张》:“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意即民心散离则轻于犯法,如得作奸犯科之情,当加以哀愍,不能以明察自喜。《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对孔子的哀矜折狱观有较为全面的记载:第一,要重点考察三类情节。凡是应当判处五刑的案件,首先要体谅父子亲情、君臣大义来进行权衡;要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审慎分析犯罪动机的深浅以区别对待;要考察是否有忠君爱民之心,来穷究案情。第二,定罪要以事实为依据,仅有犯罪动机而无客观事实的,不能定罪。第三,对于有疑点的案件,要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审理,都存在疑问,则应予以赦免。第四,定罪量刑时,存疑从轻;赦免时,则应从重。第五,定罪应当严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经过狱吏、狱正、大司寇审理后,再由大司寇呈报君主召集三公卿士集体审理,君主最终根据三宥之法决定判决结果。

    中华传统德刑观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两个结合’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中华传统德刑观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但同时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予以扬弃。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中华传统德刑观中的“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私人道德,而是治国理政之“德”。先秦百家争鸣,各自从不同的视角提出其政治哲学主张,但不同的思想观点中蕴含着一个共同点,即维护中央集权。孔子提出:“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墨家尚同、法家重法,同样主张维护中央集权。即便是道家,以色列汉学家尤锐也认为,《老子》的作者设想了一个统一的天下,甚至为这个目标提供了一种形而上学的基础。虽然中华传统德刑观总体上主张维护皇权,但予以扬弃后的优秀思想在于维护中央权威,以保持国家的政令通畅与秩序稳定。中华大一统的观念为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提供了文化认同基因。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尚书》强调道德教化并非植根于先秦儒家的人性论,而是植根于其“敬天保民”的政治论。如《皋陶谟》所载“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等,均系人为法典道德源自“天”的观念。《尚书·高宗肜日》:“惟天监下民,典厥义。降年有永有不永,非天夭民,民中绝命。民有不若德,不听罪。”上文大意,即将天意与人间赏罚相配。不过至周,更多强调“以德配天”,而要实现“以德配天”则必须“保民”。《尚书》中有浓厚的民本思想,特别强调“保民”“无怨”,因此有“哀矜折狱”的刑罚思想。儒家仁学强调重民、爱民,这在孟子思想体系中发育到了巅峰。民本思想对中央集权和君主权力设定了限制:集权和设立君主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推行仁德,进而实现保民、爱民的目的。民本思想体现在德刑关系中,即刑的根本目的是爱民、保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为什么社会主义在中国能够落地生根、茁壮成长?一方面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先进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民本思想和大同思想。中华传统德刑观中的民本思想,体现在当代刑事司法裁判中,就要切实践行“如我在诉”意识。

    坚持德法共治理念。法家主张任刑而不任德,要求专任刑治;而儒家正统德刑观认识到刑法的缺陷与不足,反对专任刑治,要求德刑并用。在孔子看来,犯罪的产生有其根源,预防和治理犯罪,应当首先从根源上加强礼制而不是动用刑罚。“不豫塞其源,而辄绳之以刑,是谓为民设阱而陷之”,因此必须“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孔子家语·五刑解》)。可见,孔子主张预防和治理犯罪,应当首先明其礼,然后教其民,最后才动用刑罚。德主刑辅、明德慎罚观的核心要义,在于强调刑罚的“不得已而用之”,且强调刑罚的使用应当符合法理、人情,这与当代德法共治理念的逻辑相通。德法共治理念对刑事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应完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甄别重罪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与轻罪中的从重情节。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但《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轻罪短期监禁刑适用率明显高于非监禁刑适用率,管制、单处罚金的适用率极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也谈到,面对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刑事司法理念在一些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存在“跟不上”的问题。

    中华传统德刑观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具体运用

    以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为核心的中华传统德刑观,通过扬弃可以在刑事司法裁判中得到具体运用。

    构建犯罪精细化分类治理体系。轻罪是学术界近年来研究的热点问题,但仅以法定刑或宣告刑来区分轻罪与重罪仍然不够精细。例如,同样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轻罪,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这一传统轻罪与主要体现风险刑法观、预防刑法观的新增轻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存在差异;同样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构成)也存在显著差异。同样是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治理策略也应注意区别。《尚书·康诰》就提出:“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不同类型,例如《尚书·康诰》就提出,对于“元恶大憝”,就应当“刑兹无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应当考虑轻罪与重罪的差异,还应当结合其他情节予以分类治理。通过刑事审判治理犯罪,根据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尽可能通过精细的分类展开治理,以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运用提供规范指引。学术界和实务界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往往是抽象地阐释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但何谓“当宽”何谓“当严”缺乏规范方案。根据犯罪侵害的法益、犯罪主体、危害程度、主观罪过、前科等不同方法对犯罪进行分类,并指引宽与严的裁判尺度。

    倡导新时代慎刑观。慎刑,在《尚书》中一般表述为“慎罚”或“敬于刑”,同时刑罚的“清”“明”都表达了慎刑观的意思。所谓慎刑,就是指在适用刑罚时保持高度谨慎的态度,要求“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尚书·吕刑》还有关于祥刑的记载,即“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祥刑观是慎刑恤刑观更进一步的表述,刑本非祥,但以慎、恤限制用刑,则为祥刑。刑事司法裁判倡导新时代慎刑观可从如下层面展开:(1)罪疑惟轻,功疑惟重。该句出自《尚书·大禹谟》,意即在是否有罪、此罪与彼罪存在疑问时从轻,在是否有功、功劳大小存在疑问时从有、从重。贾谊《新书·连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念,“故狱疑则从去,赏疑则从予”,这与现代刑法“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如出一辙。在当代刑事裁判中,常对自首、立功的认定问题产生争议,解决此争议可从“功疑惟重”“赏疑从予”得到有益启示。(2)慎用死刑。我国古代刑法通常强调慎用死刑。除非常时期外,古代统治者均强调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当代刑法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与中华传统慎刑观一脉相承。(3)注重错案纠察。我国古代有录囚制度,并逐渐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以注重错案纠察。例如,宋代为慎行刑狱,建立了较为复杂的审判机制。“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复”,后又按照唐代旧制之规定,重大案件经大理寺详断后,报刑部复核;地方各州案件,由录事参军、司法掾共同审判。宋代还为此精选刑官,宋真宗时期,审刑院录用详议官,必须在刑部试判三十二道案件,录取精通法律、慎重用法之人。古代诉讼程序虽相对简略,但其慎刑司法理念值得传承发扬。

    倡导新时代恤刑观。《尚书·尧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钦哉”即谨慎的感叹语。慎刑与恤刑常连用,一般情况下可以相互替代,但也存在细微差异:慎刑更多强调用刑谨慎,不刑及无辜;恤刑更多强调对待罪犯仁恕。刑事司法裁判倡导新时代慎刑观可从以下方面展开:(1)规范轻罪司法出罪。基于恤刑观,古代常用“赦”,“赦”包括颁布诏令的“赦”,也包括司法中个案的“赦”,即免除处罚,常以天理人情国法等事由对部分个案予以免除处罚。伴随刑法立法,我国刑事法网日趋严密,立法积极、司法消极是轻罪治理的重要观念。但轻罪司法出罪多集中于检察机关的微罪不诉机制,刑事审判中以但书条款出罪的比例相对较少。刑事审判应以“三个效果”相统一理念为遵循,注重情理法融合,对部分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依据但书条款出罪,不仅符合法律效果,也是对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的部分轻罪的柔性治理。(2)贯彻短期监禁刑适用不得已原则。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但刑罚体系仍然总体上未构建相对独立的轻刑体系,而仍然是对以监禁刑为中心的传统刑罚体系的沿袭。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革新缓刑适用标准,对典型轻罪倡导监禁不得已原则,构建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司法轻刑体系。

    (作者系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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