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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5-12-08 16:15:47


    家庭暴力防治作为全球性的社会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构建了独具特色的“两条主线,三位一体”的综合保护机制,即以刑法保护、行政保护为核心,以国际公约保护为参照的多层次、全方位法律保障体系。该体系不仅强化了对基本人权的刚性约束,更通过与国际接轨实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基于此,2016年澳门正式颁行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该法有效构建了“预防—干预—惩戒”的完整体系闭环,通过行政干预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模式,形成了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体系。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立法渊源、多维策略与核心概念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在立法过程中历经多次研讨与修改,其立法背景呈现出鲜明的区域特色:一方面,立足于澳门本土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社会治理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借鉴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成熟做法,以及葡萄牙等欧洲国家在反家暴立法上的先进理念。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采取多维度、系统性的策略,具体包括四个层面:一是预防性措施,重点在于通过教育途径推动性别平等、尊重意识以及情感与性健康价值观的培育,同时加强对儿童、长者、残疾人士等脆弱群体权利的保护,从源头上消除暴力产生的社会文化基础。二是保护性干预,强调以适时、有效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潜在受害人提供必要保障,包括法律援助、庇护安置和心理支持等,避免其遭受进一步伤害。三是处罚性机制,须在遵循补充性与适度性原则的前提下,依据刑事法律对犯罪行为人作出相应制裁,以实现遏止犯罪、维护法益、保护受害人及促进犯罪行为人再社会化的目标。四是修复性司法,着重通过调解等方式修复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致力于维护个体间及社会层面的和谐稳定。

    根据《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在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范围内实施的身体、精神或性的虐待。对于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的范围,该法采取开放式的规范模式,包括:因婚姻、直系血亲、姻亲或收养形成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四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姻亲;处于类似配偶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前配偶之间;虽不属前述关系但拥有共同第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的人员;监护或保佐关系;虽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共同生活并承担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其他因年龄、怀孕、疾病或身心缺陷而处于脆弱状态人员的照顾或保护职责的关系。这一扩大解释是连接静止的法律文本与动态的社会现实之间的重要桥梁,有助于进一步保护可能因家庭暴力受到侵害的个体。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对“虐待”并未作出明确定义,在澳门《刑法典》中,虐待并非指任何情况下的伤害行为,而是需要达到一定程度,这个程度可以是连续、重复达到的造成轻微或中度的伤害行为,也可以是一次作出的伤害行为等。此外,家庭暴力中的虐待并非机械的以伤害身体完整性这一结果来衡量,主要涉及的是在亲密关系中,一方利用较为优越的地位对另一方造成的压倒性伤害,导致其身心均受到难以恢复的侵害。家庭暴力施暴的地点通常是家庭这一隐私空间,这种暴力依赖于家庭成员之间情感、经济等因素的控制,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受害人的人身完整性,更侵害了组成家庭的根本价值。

    行政规制:构建以受害人为核心的预防性机制

    澳门社会工作局及其他公共实体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并不以刑事认定为前提。这种以预防为导向的介入机制,旨在尽早识别高风险情境,将潜在危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并在充分尊重受害人意愿的基础上,提供全面且个性化的支援服务。根据《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实现受害人的实际需求,社会工作局或警察实体可协助安排其临时住宿于社会服务设施,提供紧急经济援助,并确保其享有获得紧急司法援助的权利。同时,受害人可接受由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针对家庭暴力所致伤害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警察实体还须及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以保障受害人及其他处于危险境遇者的人身安全与生活稳定。此外,鉴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复杂且涉及心理、社会、经济及法律等多重因素,需 开展综合性及跨领域的协作。在这一机制中,行政保护的重点在于将受害人置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政策的核心位置,确保其尊严、安全和自主选择权得到全面保障。

    根据《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的规定,应社会工作局的要求,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皆有提供合作的义务。为此,社会工作局于2016年发布《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程序指引》,其中第七章规定设立“多专业个案协作会议”,由社会工作局召集,旨在评估风险、检视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并从家庭角度分析暴力危险因素是否仍然存在。由此确立了以受害人为中心的安全评估模式,使工作重心从事后惩处转向事前预防与事中保护。同时,该机制整合社会福利、执法、教育、医疗等多领域专业力量,形成跨部门协作的闭环管理体系,实现了对个案的立体干预与持续追踪。这表明澳门在家暴防治方面已构建出法律强制、多专业整合、系统性评估并重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形成了一张有效保护受害人、干预家庭暴力的安全网。

    刑事规制:家庭暴力独立成罪与公罪之争

    家庭暴力独立成罪的惩治保护体系

    在刑法保护方面,为了确保澳门《刑法典》的完整性、稳定性,最大化发挥家庭暴力独立成罪的消极一般预防作用,澳门选择以单行法的形式来增设家庭暴力罪。《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明确设立了家庭暴力罪,其设立该罪的最大动因为现行澳门《刑法典》中多项罪名的规定未能充分体现在家庭暴力情况下所需要保护的法益,即人格尊严、身体完整权、人身权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法益,公权力介入家庭领域的正当性来源于对该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罪的具体法定刑,即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的人实施身体、精神或性的虐待者,处一年至五年徒刑。如虐待行为显示行为人具有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的,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但并非所有程度的伤害行为都构成家庭暴力中的虐待,只有当程度达到足以威胁受保护的法益时,才构成家庭暴力中的虐待。传统虐待中的“反复实施”不再是罪状的构成要件,即使只实施一次或非重复性实施者也可能损害家庭暴力罪所保护的法益。在刑罚方面,根据侵害身体完整性的程度,区分普通家庭暴力罪和加重家庭暴力罪。同时,如果产生犯罪竞合的情形,单行刑法订立的家庭暴力罪也不妨碍澳门《刑法典》规定的其他犯罪,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较重刑罚的刑法规定。在证据认定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持续贬低人格、经济封锁、恐吓威胁”等威胁操控行为纳入证据的范畴,并允许将社工访谈记录、短信、录音等作为证据。

    此外,《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接触、骚扰或跟踪被害人、禁止在指定范围内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工作地点或就读的教育机构的附近范围等,如若违反最高处两年有期徒刑,从而形成强力威慑,大幅度降低被害人二次受害风险。

    家庭暴力罪作为公罪诉讼的立法权衡

    家庭暴力罪在澳门属于公罪,只要发现家暴犯罪行为,检察院便会介入并展开相关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追究,从而避免罪行被隐匿。澳门在家庭暴力罪的程序设置问题上经历了多轮深入探讨与立法权衡。在平衡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人权保障与家庭自治等多重价值的基础上,澳门在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机制设计中,最终并未将被害人的个人程序选择权置于核心地位,而是坚持了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诉讼路径。

    刑法具有强制性与威慑力,在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方面发挥着特殊功能。然而,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与施暴者存在亲密或依赖关系,这种特殊联结使被害人在是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时面临巨大心理与现实困境,难以自主抉择。一方面,澳门通过立法对施暴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旨在制止暴力、保护被害人人格尊严和基本人身权利,并致力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另一方面,家庭内部关系的私密性、情感复杂性以及个案差异性,也制约了公权力的直接和全面介入。在此背景下,被害人的意愿在诉讼程序中往往具有关键性的影响。这不仅源于其程序主体地位,也因家庭暴力行为多发生于私密空间,被害人的陈述和配合常常是认定犯罪的核心证据来源。因此,若完全忽视被害人意愿强行追诉,反而可能导致证据链薄弱、修复困难,甚至造成二次伤害。

    据澳门社会工作局统计,2023年以家庭暴力罪立案的案件共109宗,检察院以家庭暴力罪提出控诉7宗,法院已确定判决书5份,家庭暴力罪判决率仅4.59%。证据不足等因素导致追责困难,反映出即便采取公诉模式,家庭暴力案件仍面临实践困境。对此,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应当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这一制度设计既是对家庭暴力特殊性的考量,亦是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与惩治犯罪之间所作的权衡。在目前家庭暴力罪公罪的程序背景下,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希望继续追诉,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则适用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的诉讼中止制度,既避免家庭关系彻底破裂,也折射出对被害人情感需求和家庭和谐的最大尊重,体现了对公罪诉讼程序的妥协。

    (作者单位: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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