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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法律看电视剧《蛮好的人生》

发布时间:2025-12-24 10:13:41


    热播剧《蛮好的人生》讲述了金牌保险销售胡曼黎突逢家庭和职场双重变故,在重重打击之下携手行业新人薛晓舟奋斗拼搏,最终凭借努力取得事业成就,获得梦寐以求的“保险之星”的故事。该剧通过现实主义创作手法,生动展现了人生百态,传递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不少情节中蕴含着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投保,保险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剧中,投保人曹玲在投保前已确诊乳腺癌,因儿子患有孤独症缺钱治疗,于是恳求保险公司销售胡曼黎帮她隐瞒病史进行投保。后来,胡曼黎的同事陈放举报她伙同曹玲骗保,并提供了曹玲承认自己隐瞒病史的录音证据,胡曼黎因此被公司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曹玲故意隐瞒病史进行投保,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曹玲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不退还保险费。此外,法律在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胡曼黎在与魏总谈保险生意时,告知其自己曾经为他的父亲投了一份意外险,每年自掏腰包续交几百元保费,恰逢魏总父亲意外骨折,这份意外险可以报销相关治疗费用。

    意外险是胡曼黎在魏总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的,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人身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这四种情况下,若人身保险并非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一般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若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胡曼黎作为投保人在为魏总父亲订立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合同时,与魏总父亲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未经其本人同意或追认,该保险合同无效;若其本人对保险合同予以追认,可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予以理赔。

    当众羞辱员工并威胁将其开除是否属于职场欺凌?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薛晓舟入职保险公司快一个月,业务毫无进展。组长唐玲对此大为不满,当众羞辱他,强迫他换上写有“我是垫底王”字样的T恤衫。薛晓舟认为这是在欺凌员工,但唐玲不以为意,还威胁要开除他。

    唐玲当众羞辱并威胁开除薛晓舟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场欺凌?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职场欺凌往往伴随着暴力行为或者言语上的侮辱,严重损害劳动者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若存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也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唐玲通过强迫薛晓舟穿带有侮辱性标识的T恤衫,当众羞辱他,属于职场欺凌,构成对薛晓舟人格尊严和精神权益的侵害。薛晓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唐玲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若唐玲还存在其他欺凌行为,如扇耳光、殴打等,使薛晓舟的健康权受到侵害,薛晓舟可要求唐玲赔偿其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治疗等费用,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唐玲的刑事责任。

    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马晓伟是艾中华婚前与女友所生的孩子,父子二人未进行亲子鉴定。艾中华因病住院后,马晓伟想要继承遗产。

    若艾中华去世,马晓伟能否主张继承他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马晓伟作为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平等的地位,若艾中华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享有的法定继承份额与婚生子女相同。

    若马晓伟主张继承遗产,须证明自己具备继承人身份,即与被继承人艾中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在未与艾中华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其可以申请与艾中华的其他继承人进行亲缘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也可以通过推定来确定。若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拒绝,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一方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家庭生活照片、录音、聊天记录或实际支付抚养费行为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若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一方提供的必要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配合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可认定亲子关系存在。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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