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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因纠纷受伤,养老院责任几何?

发布时间:2025-12-24 10:37:16


    养老院护工在养老院工作时与被护理的老人发生纠纷,导致护工受伤。护工因此产生的损失能否要求养老院赔偿呢?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综合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经过、双方过错程度情况下,依法判决养老院向护工补偿损失4000余元。

    某养老院聘用王某从事护工岗位工作。2024年11月11日,王某在工作期间与被护理的老人郭某发生纠纷,并与郭某发生撕扯。后王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胸椎楔形变等。王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2000余元,并有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后王某与某养老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养老院向其赔偿损失合计12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为某养老院提供劳务期间,因与被护理的老人郭某发生纠纷而受伤,王某有权请求郭某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某养老院给予补偿。

    首先,根据案涉纠纷现场监控视频内容及王某、某养老院工作人员的陈述,查明在本起纠纷中王某与郭某均有互相辱骂、撕扯殴打的行为,对于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王某与郭某均有过错;其次,王某作为某养老院的护工,日常照顾被护理人本身就是其应有的职责。但在本起纠纷发生时,其并没有尽到护工应有的职责,其自身亦有辱骂、殴打被护理人的行为;再次,尊重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本案中,郭某系在某养老院接受护理服务的老人,纠纷发生时其已八十多岁,而王某是五十多岁,双方年龄相差较大。王某在对郭某进行护理时理应本着尊重老人的原则,保持必要的容忍、克制,尽量避免与老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最后,综合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经过、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王某对其自身损失承担6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某养老院给予补偿。根据王某的实际损失情况,法院认定王某损失合计10000余元,故判决某养老院向王某补偿损失4000余元。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当前,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全社会对养老机构的需求迅速增长。与此同时,养老机构与其聘用的护工、被护理人的纠纷也不断涌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养老机构的护工在为养老机构提供劳务期间,因被护理的老人等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其既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亦有权要求养老机构给予补偿。同时,判断养老机构的补偿责任时,应当充分考量护工在纠纷中的自身过错,尤其在侵权人是养老机构被护理的老人时,要考虑护工是否尽到了日常护理的职责。另外,尊重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在进行责任比例衡量时,应结合当事人的年龄、事实的经过、双方的过错,充分体现尊重老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合理划分,最终由养老机构承担合理的补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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