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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年度审计机制 规范执行案款管理

发布时间:2026-05-19 16:26:56


    执行案款管理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案款年度审计常态化工作机制,借“外力”练“内功”、以审计促规范,推动了全国法院执行案款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认识执行案款年度审计工作的三重价值

    开展执行案款年度审计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每年度对执行案款进行审计,能够全面核查案款进出账情况,对发放至案外人、进行案款分配、长期滞留在账等特殊或异常情形进行“体外检测”,确认执行案款是否准确发放至权利人,纠正错误和瑕疵案款发放行为。

    开展执行案款年度审计的核心价值在于防范执行领域腐败滋生。引入专业监督力量定期审计执行案款,不仅能够及时发现私自收款、违规发放等严重违反执行案款收发管理规定的行为,更能使执行人员形成受监督的意识,时刻绷紧廉洁这根弦。

    开展执行案款年度审计长远价值在于查改执行案款管理漏洞。案款审计能够深入人民法院案款监管盲区,聚焦执行案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和落实不到位的具体问题表现。同时,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机制要求人民法院上报审计工作成果,上级法院通过审阅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能够有针对性地推动问题切实整改。

    二、发挥执行案款年度审计实效的四项基础

    严格依法选聘审计机构,避免审计工作流于形式。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法依规选聘资质齐备、忠实勤勉、信誉良好的审计机构承接执行案款审计业务,隔绝其他因素对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干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审计机构的,要注意甄别是否存在“串标”“围标”“关系标”等情形。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法院干警、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明确审计依据与标准,推动审计工作统一标准。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供上级和本级法院制定的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等审计依据,细致解答审计机构相关问题,确保人民法院和审计机构就执行案款审计工作对标对表、同频共振。上级法院还应结合往年审计实践,明确同一执行案件存在不同类型的多笔案款等特殊情形的填报规则,统一数据统计口径,推动本市、本省乃至全国执行案款审计工作成果标准化。

    全力配合审计机构工作,及时全面提供审计资料。人民法院应深刻领会执行案款审计的重要意义,避免产生“走过场”“添麻烦”的错误认识,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干警与审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收集、整理和提供执行案款相关会计凭证、审批手续、案卷档案、系统日志等资料,确保审计工作走深走实。同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审计机构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复制、留存、散播或使用审计工作中掌握的信息数据。

    强化法院内部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执行案款审计涉及人民法院执行、财务、督查等多个工作领域。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重点审计内容,对执行案款年度审计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配,厘清职责分工的模糊地带,打造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人民法院可以探索试行以督查部门作为落实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机制牵头部门的分工安排,将外部审计作为内部监督的有力手段。

    三、用好执行案款年度审计成果的三维路径

    聚焦长期未发执行案款,及时兑现当事人权益。人民法院应就审计机构反馈进账一年以上的在账案款和提存案款清单,逐案、逐笔核查延缓发放事由或提存事由是否已经消除。对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案款立即办理发放手续,尽快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尚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在账执行案款,研判预计发放期限并据此决定继续存放人民法院账户或按规定办理提存手续;对尚不具备发放条件的提存案款,与提存部门核对进出账信息,确保提存案款安全。此外,对进账三年以上且仍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在账案款和提存案款,应逐案、逐笔写明仍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具体原因和详细情形,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作为案款管理交叉评查的工作重点。

    聚焦执行案款管理漏洞,完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对审计机构反馈的制度缺失或落实不到位的具体问题,人民法院应开展“清单式”整改。案款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规范,填补规则空白或漏洞;落实不到位的,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让其发挥关键作用,深刻认识执行案款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款发放无小事”理念,坚决杜绝执行案款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中的形式主义,以身作则带头把案款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上级法院应梳理归纳、分析研判辖区法院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视情况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并定期督导检查。

    聚焦审计反馈的问题线索,强化监督问责和震慑效应。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反执行案款管理规定甚至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相关问题线索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妥善运用“四种形态”处理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在审计机构反馈问题线索基础上,深度挖掘审计中发现的以“其他正当理由”批准延缓发放或提存案款占比畸高等异常数据,深入自查延缓发放和提存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批不严、将具有审批权限的个人账号交由他人代为操作甚至在报请延期发放或提存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问责有关责任人。

    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开展执行案款年度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执行案款年度审计常态化助力执行案款管理规范化,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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