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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人出资经营的店铺,被工商登记的名义经营者私自转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6-07-03 15:14:41


    隐名投资人出资经营的店铺,被工商登记的名义经营者私自转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经营者转让餐饮店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7月,张某与李某、丁某口头约定共同出资100万元开餐饮店,张某、李某、丁某分别出资30万元、60万元、10万元。餐饮店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登记,登记的经营者为李某,也未体现注册资金100万元,店内日常事务由张某的胞弟小张负责。2025年3月,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以10万元价格将店铺转让给王某,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张某得知餐饮店被擅自转让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转让合同无效。

    庭审中,当事人各执一词。“投资30万元占股30%,没跟我打一声招呼就把店铺低价卖了,这根本说不通。”张某主张自身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且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侵害其合法权益。李某辩称转让系受小张委托,店铺经营亏损、资产折旧,转让价符合市场行情,若张某认为转让致其权益受损,属于内部合伙纠纷,可另行主张。王某则辩称,基于工商登记信赖李某有权处分,并不知晓张某是李某的合伙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在接手后已付出隐形成本来维护店铺品牌形象、恢复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是否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首先,案涉店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外部法律关系来看,王某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有充分理由相信李某作为登记经营者有权处分店铺资产,李某具备签订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其转让行为具有外观正当性。且张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某明知其合伙人身份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其次,转让价格是否合理需结合资产折旧、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参照初始出资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转让价格明显过低。若李某确系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张某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李某主张赔偿,此系合伙内部纠纷,不能以内部有无授权否定外部协议的效力。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这起涉及“隐名合伙”法律问题的案件,为隐名投资人敲响了警钟。隐名合伙在民间经营中较为常见,但因缺乏公示效力,隐名合伙人的权益易受侵害。合作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及财产处分规则,若无法办理登记变更,需通过公证、备案等方式留存委托手续、出资凭证等关键证据,加强对显名合伙人的权限约束,避免因登记人单方处分引发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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