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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自愿认罪法院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3-12-17 11:50:18


    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林蜜线永安乡站至东海站间,盗伐铁路防护林树14棵(3.29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85元),销赃后1310元被其挥霍。20××年3月3日,被告人在江西省吉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铁路防护林,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林木所有权,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张某某在公安立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和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牡铁法院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一十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办公室    

文章出处:牡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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